甘肅擬規定引咎辭職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任職
作者:曹颖
人民網蘭州12月9日電 (杜昱欣)“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兩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是近日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甘肅省行政決策失誤責任追究辦法(草案)》所規定的內容。
記者從甘肅省政府法制辦瞭解到:該《草案》規定,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是制定、發佈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決定或命令的;二是對重大項目安排、國有資產處置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決策失誤,造成重複建設、資源浪費、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三是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不按規定程序通過可行性評估和論證、聽證、專家諮詢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導致決策失誤,引發羣眾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的;四是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五是其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決策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及其所承擔的責任大小,通過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5種形式追究行政決策者的失誤責任。集體決策失誤的,應當按照領導幹部各自在集體決策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追究責任。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領導班子成員,不予追究。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干擾調查的,將從重處理。行政決策失誤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可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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