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評論稱執法隊認錯還需糾錯
公民權利在執法過程中受到公權侵犯,是權利的第一重失守;如果公權認為“行為不妥”而不進行必要的糾錯和補救,公民權利將面臨第二次被踐踏。認錯並糾錯,是公權力應有的品質。
市民王女士搭乘鄰居便車去醫院,在醫院門口下車後,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第六執法大隊的多名工作人員攔住,詢問所乘是否黑車。雙方由此發生爭執,執法人員拉扯、擊打王女士,還查她的包。事後,執法大隊相關負責人稱,監控錄像中動手的人的確是執法人員,並承認此行為的確不妥。
執法隊有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不妥,而是完全錯誤的。他們違背了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關於外勤執法程序的規定,該單位官網顯示,外勤執法的第一步是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此事件中,執法人員直到民警到場後,才有一人出示證件。穿便衣執法又不亮明身份,王女士有不配合的權利,雙方爭執的起因、責任在執法人員。
在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賦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毆打、辱罵當事人的權力。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寫進了國家憲法。受納税人供養的執法者,理應是公民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的保護者,若變為侵害者,無論找出怎樣的事由和藉口,都涉嫌違法。
此外,即便是查處黑車,主要的執法對象也應該是駕駛人員而不是乘客。執法者不該執意糾纏作為搭乘人的王女士,更不應該動粗。即使搭乘了黑車,乘客也有不辨黑車的可能。執法人員因王女士不配合就大打出手,暴露出執法者傲慢與粗野的觀念性問題。
讓人聊以自慰的是,執法大隊有關負責人承認了動手打人的是執法人員,而沒找臨時工頂包,執法人員在警方到場後也向王女士道了歉。但問題是,既然執法行為錯誤甚至涉嫌違法,認錯之後就得糾錯。否則,錯誤就可能再次發生,甚至固化成積弊,公民權利依然面臨被執法者侵犯的危險。
是故,有關方面不能僅以“行為不妥”了結此事,要對事件做出負責任的調查。如果確係野蠻執法,就要追究有關執法人員責任;依據憲法和現行《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甚至精神損失費,予以賠償;更重要的是,從制度上對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堅決杜絕不正當、不規範甚至涉嫌違法的調查取證行為。
公民權利在執法過程中受到公權侵犯,是權利的第一重失守;如果公權認為“行為不妥”而不進行必要的糾錯和補救,公民權利將面臨第二次被踐踏。從公權本身看,認錯並糾錯,是其應有的品質。(特約評論員 王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