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稱行政強拆存廢仍有爭議 補償或城鄉統一
作者:贺超

[■關鍵詞](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2009年3月20日,北京朝陽法院聯合城管等部門對十八里店鄉一釘子户進行強拆。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王苡萱 攝去年12月7日,認為沿用8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確定的保護公民不動產的原則存在牴觸之處,5名法學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重新審查該條例。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11月23日,媒體披露稱,一份新版草案正在專家中研討。備受期待的拆遷新法為何遲遲不能出台?與舊版相比,新版草案有哪些亮點?“5學者上書”一年之際,本報昨天專訪參加過新版草案討論、5名上書學者之一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em data-scene=)
5學者上書建議審查拆遷條例
去年12月7日,認為國務院2001年頒佈並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法律中保護公民不動產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牴觸之處,北大5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遞交信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該條例。
去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邀請了這5名學者在內的專家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同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這5名學者進行座談。
今年1月2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行政強拆 存廢尚未最後定
“回遷”概念 明確至鄰近地段舊城改造 須經人大審查最嚴格規定 被取消基本原則 適用集體土地
京華時報:你和另外4位老師上書後,大家對新拆遷條例的出台很期待。今年1月29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就不再有新消息。直到11月23日有媒體披露稱,新版草案出台。據你瞭解,新拆遷條例為何遲遲不能出台?
沈巋:新條例牽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等,會有一個討論、博弈的過程,不可能很快出台。另外,國有土地上的徵收補償規定,還要跟集體土地上的徵收補償統籌起來考慮,這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京華時報:你參加了幾次新拆遷條例的座談?
沈巋:我參加了4次,每次參加的學者都不一樣。最近一次是11月份,參加的有七八位學者、專家、律師,(我們)討論了修改後的最新的草案。
京華時報:最新版的討論草案,跟之前的拆遷條例、1月29日公佈的草案相比,有哪些進步之處?
沈巋:在我看來,首要的一點,就是媒體已經報道過的——行政強拆取消了。用通俗的話説,如果行政機關經過比較民主的程序作出徵收決定,補償額也按照補償的標準——即現在的市場價,但仍然有少數“釘子户”不願意走,這時候的強制拆遷還是會存在的。
京華時報:強拆仍有存在的必要?
沈巋:對。在特定情況下,強拆仍然有可能會存在。新版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強制拆遷,它必須要向法院申請強拆。這意味着,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的徵收決定的情形將不再存在。
京華時報:那麼,行政強拆被廢除已成定局?
沈巋:不能這麼説,並不排除最後的規定會把行政強拆加上去。為什麼呢?目前來看,最新的這版草案我個人是認同的,但法院有相當一部分同志認為這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所以呢,也會有一些法院和行政機關的不同意見。在這個問題上,最終結果怎麼樣,現在還不好説。
“回遷”概念 明確至鄰近地段
京華時報:其他方面有何進步?
沈巋:新版草案在補償的標準上,比原先頒佈的草案還多了一點,即補償的標準是不低於市場價格。原先的草案關於補償標準的説法是“相當於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新版草案規定了一個最低限——不低於市場價,並不排除還有可能高於市場價的情況。
京華時報:為什麼這麼規定?
沈巋:比較符合現實。補償需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新版草案還明確了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儘管之前也有一些學者專門提出來,但徵求意見稿中沒有明確。可搬遷也好、買房子也好,都有一個臨時安置的過程。
京華時報:在考慮被徵收人的利益方面,還有哪些新規?
沈巋:這次還明確了“回遷”的概念。原先的草案只是規定,危舊房改造的被徵收人有權利回遷,但“回遷”是一個什麼概念沒有規定清楚。新版草案中,對回遷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就是遷到“被徵收人原先的被徵收地段或者鄰近地段”。這樣,不至於説“回遷”,一下子回遷到很遠的地方去。對“回遷”作出明確,我認為是比較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