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擬規定強制拆遷由法院裁決
作者:贺超

[提意見方式](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被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户”拆前的夜景。2007年,重慶楊家坪拆遷事件曾引起媒體廣泛關注。本報記者周民攝(資料圖片)本報訊(記者 易靖)備受關注的“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昨天正式揭開面紗。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獲保障房不需輪候、徵收前認定建築是否違法、強拆遷應先給予補償……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亮點頗多。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對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徵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提出意見。<em data-scene=)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關於強制搬遷
強制拆遷全部由法院裁決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近幾年來,行政強制拆遷的比例平均為0.2%左右,強制拆遷過程中出現的惡性事件雖然是極少數,但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09年8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排除了行政法規設定強制執行的可能性。這樣規定,有利於加強對基層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解讀“釘子户”必須接受法院強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強制搬遷本身還是需要保留的,但廢除行政強拆我是贊同的”。
他説,根據“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稿,強拆的權利沒有給予行政機關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搬遷。法院可以對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政府的徵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根據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即不予搬遷。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遷,就可以強制執行搬遷決定,那些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户”就必須接受這樣的強制搬遷。
他還透露,法院有相當一部分同志認為取消行政強拆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最終的條例是否會有行政強拆的規定,還有待觀察。
■關於徵收實施機構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政府是房屋徵收和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解讀可減少強拆造成的社會矛盾
沈巋認為,按照現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由於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很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這是由長期歷史條件所決定的。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將可減少拆遷實施過程中帶來的社會矛盾。
■關於徵收範圍
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徵收房屋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次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沈巋認為,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要經過地方人大審議通過,是必要的民主化決策程序。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考慮我國的國情。不能因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鐵路、公交等收費就否認這些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與廣大城鎮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也屬於公共利益的一個方面。
■關於補償
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市場價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