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調查“非遺”
中新網北京12月20日電(郭金超 張蔚然)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0日第二次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草案擬修改相關條款,對境外組織和個人來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行為予以規範,規定境外組織在華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表示,草案規定: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與境外組織合作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部門批准。有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就此提出,這一規定並沒有明確境外組織和個人是否可以單獨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而目前境外組織和個人來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情況時有發生,應從法律上予以規範。
因此,草案擬將這一條修改為: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並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境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