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出台“十條禁令”規範城管執法行為
新華網社重慶12月21日電(徐旭忠、張翅)記者從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了解到,重慶市日前從語言、着裝、執法等方面制定出台了市政管理監察人員十項禁止行為,以進一步規範城管執法行為,提升城管執法人員形象。
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王元楷表示,長期以來,城市管理是一大難題,城管執法中引發的糾紛不斷,既有“暴力執法”,也有“暴力抗法”。其中,在城管執法中,也不時有部分城管執法人員不規範執法,行為粗暴導致的糾紛,嚴重影響城市管理,同時也損害了城管執法人員的形象。
為此,重慶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重慶市市政管理監察行為規範》,目的在於不斷強化市政管理監察人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積極打造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和愛民、親民、助民、為民新形象。
規範明確了城管執法人員的十項禁止行為:一、禁止語言粗俗、作風粗暴、動作粗魯。二、禁止濫施處罰,罰人情款、態度款。三、禁止佔用、挪用和毀損、私分當事人的物品。四、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濟私、泄私憤。五、禁止在執行勤務期間飲酒、猜拳。六、禁止接受妨礙執行公務的宴請、饋贈等。七、禁止非工作場所處理案件。八、禁止非因公着裝外出辦事。九、禁止協管員單獨上街執勤,實施行政處罰。十、禁止散發、傳播有損城管形象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言論。
規範還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全程錄(照)像,全面取證。執法時,必須由幹部、骨幹(正式人員)帶隊。此外,一旦發生執法糾紛,隊領導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理,並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和本級黨委、政府,以及重慶市市政委。
為了確保“執行力”,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與主城10區市政管理部門簽訂了承諾書,各區市政管理部門又與轄區執法人員簽訂了規範執法承諾書,一旦在執法中違反承諾,輕者處分,重者直接開除或送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