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傷條例下月起實施 上下班撞傷未必算工傷
作者:朱稳坦
昨日,國務院發佈新修改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將於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可以給本組織的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而且對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針對不同的傷殘級別提高,工傷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記者邀請了相關專家對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解讀。
新增六類人羣可入工傷保險
【關鍵詞】適用範圍
條例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專家解讀】昨天發佈的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參加工傷保險的人羣也增加了,由原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兩類人羣的基礎上,新增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等六類人羣。
2003年4月27日發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傅強律師説,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像我們律師事務所原來就沒有給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我們事務所也要繳納工傷保險了。
不同傷殘級別補助都有提高
【關鍵詞】傷殘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專家解讀】通過對比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現,修改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二三四級傷殘一次性補助金提高了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在2003年發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修改後,不少市民覺得最合理,最體現社會關懷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體現了不同地域賠償標準的統一,實現“同命同價”,可以説體現了對工傷受害者的安撫。
上下班工傷認定還要看責任
【關鍵詞】認定範圍
條例規定: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專家解讀】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原來的規定可以説只要是受到機動車事故的,無論責任在哪一方,受傷了就可以納入認定的工傷情形之中。
修改後的對工傷的認定範圍作了調整,首先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到了工傷的認定範圍之內,同時新修改條例更注重責任認定了,其中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就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即使受傷了也不能算工傷。
外地就醫伙食費用由基金出
【關鍵詞】伙食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條 第四款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專家解讀】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而修改後的這部分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對報銷比例不再限制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