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離境退税政策獲國務院批准 明年元旦執行
作者:李禾
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税政策)試點,並將在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政策試點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税政策)試點。離境退税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税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規定退税的政策。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税務總局,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適用條件
(一)離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離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税、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退税和集中退税結算四個環節。
(二)離境退税政策的適用條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退税定點商店購買退税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並且按規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申請單等退税憑證;
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啓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税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運出境;
5.所購退税物品經海關驗核並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税申請單上籤章;
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機構辦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離境口岸、退税定點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離境口岸。離境口岸暫為試點地區正式對外開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點商店。退税定點商店是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按規定向境外旅客銷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國家允許攜帶出境並享受退税政策的個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包括在內。退税物品目錄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