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被問責官員復出引爭議 被指沒有退出機制
作者:李禾
一旦復出必起爭議
11 月16 日傍晚,網友“renwutong”在天涯社區上發佈了一則帖子,題為《看看復出的“問題”官員哪個最給力》。這則列出了17名此前遭到問責的官員復出後任職情況的帖子,受到網友關注。
12月9日的《南方週末》刊發了題為《被“誹謗”官員免職後悄然升遷》的報道,指出“誹謗”官員案頻發背後的秘密是,“地方官員違法成本幾乎為零”,該報道也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核實上述帖子和報道所述情況時發現,在今年影響較大的公共事件(宜黃拆遷、吳忠警方跨省抓捕、屏南“特招門”)中被問責的官員,目前尚未有復出的消息。
與前幾年官員問責風暴中有省部級官員引咎辭職、被免職的情況相比,在2010年,被問責官員的身份和級別似乎不那麼具有看點。但一旦被問責的官員復出,無論職級高低、是否異地,都會引起輿論的質疑。
例如,在阜陽“白宮”案件中,阜陽市委在去年曾免去涉嫌為謀取職務、向張治安送錢的13名幹部的職務,並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 “免職只是初步的組織處理,後續工作還在進行,如果涉及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還將依法依紀進行嚴肅處理”。然而,媒體評論人“賓語”今年9月在其博客上發文指出,接到網友報料,“阜陽張治安案涉案官員復出”,列出了5名此前被免職的官員復出後的任職情況,並附上了相關的圖片。
今年因“6·21”礦難事故停職的河南省平頂山市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李恩東,在事發4個多月後出任河南省水利廳副廳長。此消息發佈後,一度引起公眾對問責是否走過場的質疑。隨後,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屬於正常的人事調動,也符合問責流程,不存在問責走過場之説,所有事情都是按國家規矩辦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2009年7月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任進表示,在李恩東的人事調動中,“河南省水利廳副廳長屬於廳級副職,低於平頂山市長(廳級正職),沒有違反上述規定”。
任進告訴記者,在我國,關於問責制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説,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是指對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規定對其進行責任追究。從廣義上説,問責制是指對違法違紀黨政領導幹部追究的各類責任,除上述狹義的問責外,還包括人大罷免、人大常委會免職或撤職、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追究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