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專家熱議前海發展:政府架構應跟腐敗絕緣
在昨日(27日)的前海立法研討會上,包括香港中文大學、清華大學、深圳大學、社科院、綜合開發研究院、市委政研室、市委黨校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等深港兩地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均出席會議發表了多元化的觀點和看法。
綜合開發研究院與諮詢部
副部長劉魯魚:
“前海的合作是
企業和市場合作”
前海發展的核心動力是改革開放的需要,因此其立法核心是開放,對外開放和行業開放。這段時間聽到很多言論,有一種是“深港合作是深港兩地政府為主體的一種合作”,我認為這是錯誤的觀點!政府只能做基礎設施和一些制度的安排,真正的合作應該是企業和市場的合作。
我認為前海要去政府化,尤其對香港,要儘可能淡化政府色彩。儘管在這樣一個前提下,立法也面臨很多障礙,如果把握不好,很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震盪,比如説香港方面關於就業的問題,是不是要搞兩個中環的問題等,這會制約前海發展進度。
同時,我認為不要過分限制前海發展什麼產業、什麼行業。因為技術進步和市場變化很難預測,不要過多幹預前海未來的產業選擇和先後問題,要讓企業去試。
市委政策研究室經濟處處長吳思康:
“前海運作機制可引入企業化管理”
有人説深圳剛剛解決“一市兩法”問題,前海又搞立法。但我的意見還是要強調“前海是特區中的特區”。一是產業發展先行先試、更加開放、高端引領的現代服務業特區;二是在深港合作方面,應成為政府推動、利益連接、管理接軌、深港合作的特區;三是體制機制創新方面,應是高層協調、高度授權、高效靈活的特區;四是國際接軌、公正廉潔、嚴格高效的法制特區。另外,還是珠三角轉型升級的引領區,現代化、國際化城市建設的標誌區。這是我理解的前海定位。
我認為,前海運作機制可以創新,可以實現企業化的管理,員工收益上,可探索與前海税收或收入掛鈎。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工資增長還是減少,應與整個區域發展成果掛鈎的。政府機構運作管理引入企業精神,這樣更講究效率和效益。
為了支持前海實行它的功能定位,我覺得要有三個明確:一是明確產業發展中要不同於深圳的其他地區,打造高端服務業集聚區,條例要明確前海管理機構享有市一級的項目審批管理權。二是明確服務半徑,即前海項目批准設立就可以服務整個深圳特區。同時還要留有空間,明確它要為珠三角的產業升級服務。
香港中文大學政府與公共行政系教授曹景鈞:
“切忌把前海變成房地產項目”
1997年迴歸以後,政府説要建十大中心什麼的,包括一個所謂的數碼港。但有時好心做壞事,最後變成一個地產項目,對整個社會分化產生矛盾。所以,我認為將來立法也好,不要將前海這塊寶地變成港商,或者國內外企業的一個房地產項目。這個是我們香港的血淚經驗,希望前海不要重演。
我還注意到上海、天津的濱海新區也發展一些金融項目。假如(前海)也差不多的話,那它的作用可能沒辦法有一個先行先試。跟香港聯合在一起,很明顯,不但在華南,而且在世界都是第一的。我覺得,上海要很長的時間才能追上香港,理由很多,包括語言問題、技術制約、人才等。現在香港已是世界排名第三,分數跟倫敦接近,全世界人才已經集中在香港。從這個角度來看,究竟前海跟上海、天津有什麼不一樣?這個定位我們要界定清楚。
另外,無論這個立法做得多好,也一定有利益衝突。我認為,需要有一些委員跟一個機構,在有糾紛的時候去裁判。
從香港經驗來説,從社會管理角度,香港有很多機構,包括機場管理局、貿易發展局等,他們不是衙門,不是政府機關,不是公務員,就是你們説的法定機構,在香港叫做公共機構。
這個機構的好處就是其主席、委員跟法規等都是政府委任的,他幫政府在某一方面來治理。用一些比較專業的人才,用一些國際慣例或方法,市場的角度來運作的話,可以達到更好結果。我們要看得遠,我估計30年以後的前海,可能不但對深圳、香港,對全國的產業優化都會提供一個新的平台。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
“前海政府架構應跟腐敗是絕緣的”
前海立法既要挑戰實際,又要有全國示範性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説,前海合作區首先是“一國兩制”下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個獨立的經濟體之間的一個合作區。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試驗區。把香港製度全部引進過來,我覺得沒有示範性。前海和深圳或許可以做到,但全國不可能。
三是法制特區。過去30年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主要是靠勞動力低廉,土地使用税收優惠,現在新一輪改革,要靠制度、靠管理體制吸引投資,這跟香港是一樣的。前海如果能做到,對於下一輪整個國家體制改革、轉型升級換代非常有意義。另外,前海這個地方政府架構應該是高效、廉潔,跟腐敗是絕緣的,這也對全國具有示範性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副行長張慶昉:
“一定要考慮統一監管體制”
站在金融角度去理解前海使命,我認為既是為國家金融創新和進一步的對外開放探路,又是為深港金融業進一步的合作搭台子。當前有三大事件要引起注意:一是人民幣正在“走出去”,或者説人民幣國際化,香港就扮演着一個橋頭堡的作用,已獲得先機。二是大力推進金融的對外開放,即大量引入外資金融機構,多跟境外金融業進行合作,逐步降低准入的門檻,逐步放鬆監管上的限制。三是金融改革仍在進一步深化,從宏觀調控的體制,到銀行的監管體制和證券、和資本市場的多層次化的建設等,直到現在還遠沒完成。
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我認為,前海立法要在兩個方面明確思路:一是前海發展一定要服從國家的改革發展戰略。離開這個,前海以後的發展就會失去依據。前海和香港之間的關係,在金融業發展上如何處理?前海擔負着深港的“都市圈”,成為寬泛意義上的金融中心的話,它究竟如何去擺佈,這個非常重要。
二是這個條例如果對金融行業發展的機構、監管制度、政策措施作出規定的話,一定要考慮到國家統一的監管體制問題。這有三條途徑可以走,如果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執行過程中,可以尋求管理權的下放,比如這裏面設立專業機構;如果國家規定是模糊的、原則的,就在細化這些規定的同時尋求突破;如果是國家沒有明確的一些領域和範圍,完全可以再摸索着大膽先行先試、先走一步。(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