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新婚姻法:衝擊傍大款等扭曲婚戀觀
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今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由此引發的離婚案件糾紛與日俱增,而房產分割等成為該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涉及房產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生育權等婚姻官司中的焦點問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半月談》2010年第24期)
焦點一:婚前購房婚後如何處置?
【條款】
《意見稿》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產,產權為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產權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為個人財產,並承擔產權債務。
【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
專家表示,不能否認,當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車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衝擊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
馬憶南雖贊同新法的執行舉措,但對其出台的社會後果表示擔憂:“新法多少會讓年輕人感到婚姻如此複雜,變得像赤裸裸的財產關係,這會帶來巨大的認知衝擊,打破他們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將婚姻視為一種社會保障。”
馬憶南也表示,《意見稿》中,一方貸款購房性質被認定為“誰買就歸誰”過於簡單,並未考慮夫妻婚齡和共同還貸的時長、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等。“只要參與還貸,就已喪失自己的買房能力,法律應將婚齡等因素與財產所有額度相聯繫”。
【建議】
北京律師張獻建議,婚前買房署名,共同置業最好寫兩個人名,自己購房最好寫一人名字;父母“贊助”最好保存借條、匯款單等證據;婚前財產最好事先公證,以免日後起爭議。
焦點二:“第三者”權益予以保護?
【條款】
《意見稿》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李克歆説,這一條款有助於遏制婚外情。“對"第三者"的補償費用,無論當事人之間已支付還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處理,除非它破壞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當然,該條款也並未完全剝奪"第三者"的補償權。”張獻律師分析説,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補償費,之後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樣也不支持。
有人認為這是在鼓勵“第三者”。對此,廣東律師唐全洲解釋説,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是有效合同關係,若反悔,法院當然不支持。“同時,《意見稿》規定非常明確: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時,法院須依法判決。”
【建議】
“該條款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仍顯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權利。”婚姻法學家巫昌禎説,“第三者”會想盡辦法把財產先劃歸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於保全婚姻的考慮,很可能不會起訴要求返還財產。專家表示,當事人應該吃透法律條文,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焦點三:男女生育權不平等?
【條款】
《意見稿》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解讀】
“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可能使女方基於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可避免其淪為生育工具。”社會學家周孝正分析説,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比男性履行了更多義務,而且生育全程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應有更大的處置權。
“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張獻律師説,生育權應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經兩人共同意願得以實現。
但法律工作者沈彬也直言不諱地指出,《意見稿》給予女方不受制約的墮胎權,否定了男性生育權。這種無限制的權利會使本已肆無忌憚的墮胎現象更為氾濫,也給報復性墮胎、勒索性墮胎、謀殺性墮胎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建議】
張獻律師建議,新法應對男方因女方“婚外戀”“非法同居”等過錯而失去生育機會的情況予以考慮;雙方還可在婚前以公證的形式,對生育的具體情況明確約定,以保護雙方生育權不受侵害。(半月談記者 周寧 楊維漢 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