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選罷法“ 郝龍斌、《蘋果日報》遭罰50萬
作者:范凌志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五都”選舉前,台北市長郝龍斌脱口提及民調及《蘋果日報》刊登未具名廣告涉嫌違反“選罷法”,27日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決議,郝龍斌及《蘋果日報》均違反“選罷法”,各處5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
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27日開會,對台北市長郝龍斌11月20日在國民黨慶大會上,脱口提及與對手民調差距,選監小組認定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三條“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選監小組表示,根據“選罷法”第一百一十條,可對郝龍斌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但因郝龍斌僅提及與對手民調差距,未提及具體民調數字,犯規不重;最後按照馬英九提民調案例,處以50萬元罰款。
而《蘋果日報》11月25日,在A五刊登全版廣告,寫着“11月27日,台北市將會選出好市長或輸市長?由你決定!”上方還有一顆投票印章符號,但未載明刊登者姓名。選監小組認定為未具名的競選廣告,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一條“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
選監小組表示,雖然可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但因《蘋果日報》發行量高、影響力不小且該則為全版廣告,因此未罰最低罰款。
就此,台北市府發言人趙心屏回應,郝龍斌尊重選監小組,繳交罰款。不過,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的懲處決議,還將提案至委員會議,通過才生效。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回應,“尊重結果,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是否提上訴,會再研究。他説,因廣告業務由廣告單位負責,事前他不清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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