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稱侵害公眾利益概念模糊 相關處罰條例違憲
作者:曹颖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韓國《朝鮮日報》網站報道,韓國憲法裁判所28日宣佈,韓國根據《電氣通信基本法》第47條第1款,對以侵害公眾利益為目的散佈謠言的行為進行處罰,但其中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概念模糊,違背憲法的明確性原則,故違反憲法。
由此,現行的《電氣通信基本法》第47條第1款,即以侵害公眾利益為目的,利用電氣通信設備(互聯網、手機等)公然散佈虛假信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5000萬韓元以下罰款的條款將被取締。過去違反這一條款而被判處或被起訴等待裁決的人,原則上都無罪。
憲法裁判所在聲明中指出:“刑法條款應適用嚴格的明確性原則。是否危害公眾利益的判斷,按照個人的價值觀和倫理觀的不同,會有很大區別。”並表示:“1961年時,立法是為了管制利用虛假名義發送通信,但最近幾年卻適用於通信內容的虛假。這也是不明確的法律條款所釀成的結果。”
憲法裁判所還表示:“即使是虛假事實也要得到表達自由的保障,但還是要受到憲法第37條第2款(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共福利)的制約。互聯網上自由表達的權利並不是無限制的。”對此,有分析人士指出,需要儘快設立補充條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網上自由表達,又能依法管制傳播擾亂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的惡意謠言行為。
報道指出,韓國網民“米娜娃”樸某曾在2008年因涉嫌散佈韓國外匯儲備枯竭的謠言而被起訴,但在一審判決中被判無罪。憲法裁判所是根據樸某提起的訴訟案例,做出上述裁決的。
據憲法裁判所介紹,當天共9名法官中7人贊成違憲裁決。其中,投反對票的兩名法官李東洽和睦榮埈主張:“利用電氣通信設備(包括互聯網)散佈謠言,其波及面非常廣,且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該項條款乃實現正當的立法目的的合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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