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就拆遷條例再提12條建議 交國務院法制辦
作者:贺超
本報訊 (記者 易靖)昨天上午,北大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意見書,就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意見稿)提出5方面12條修改意見。
昨天,北大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負責人張千帆教授介紹,修改意見已於昨天上午以電子郵件和特快專遞兩種形式遞交國務院法制辦。
這是北大學者第二次就二次意見稿上書國務院。前天,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也曾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修改意見,提出了11方面修改意見。
與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的修改意見比較,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昨天提交的修改意見有諸多方面類似,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穎的修改意見。比如,建議刪除“對徵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的規定。
張千帆認為,目前,違法建築並非都是由被徵收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由於城市規劃缺乏公民參與,“違法建築”界定不盡合理,而且有些“違法建築”是事後立法造成,因而不宜絕對規定“不予補償”。在目前的徵收補償實踐中,也並非對“違法建築”一概不予補償——在許多情況下,地方政府在拆除違章建築過程中往往酌情補償其成本價。事實上,唐福珍事件涉及的房屋就是“違章建築”,而正是補償糾紛釀成了自焚悲劇;如果一概規定違法建築不予補償,非但無助於理性解決糾紛,反而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同理,超過法定期限的臨時性建築能夠存在,也並非都出於被徵收人本身的原因,某些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或亂作為也是一個方面的原因。因此,一概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有違公平。
張千帆説,建議條例對此不予規定,由省級政府確定實施辦法。
■部分修改建議
■修改意見條例名稱
二次意見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修改建議
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修改理由
之所以增加“城市”,而刪除“國有土地上” ,是因為:
(1)本條例主要是為了解決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問題,而“國有土地”的範圍較廣,還包括國有林地、農場等,這些並不屬於本條例調控範圍。
(2)城市土地,除包括國有土地外,還包括城中村等集體土地。這些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問題也很嚴重,且沒有理由對城市中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進行區別對待,因而本條例的覆蓋範圍是“城市”,而不論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
■修改意見公共利益界定
二次意見稿
第八條第一款: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建議
第八條第一款: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為改善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中危房改建須具備合法的危房鑑定書,其它舊城區改建須獲得擬徵收地區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