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稱新拆遷條例意見稿過多采納“市長們”意見
作者:贺超

民法專家劉克希
[A 危舊房改造 新街口也可能屬“基礎設施落後”?](https://>點擊查看更多新聞圖片12月30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二稿”)徵求意見的時間將會截止。昨天,長期關注這一條例的著名民法專家、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克希寄出了他的意見和建議。他説,“二稿”雖有諸多進步之處,可在整體制度設計上,“二稿”過多地採納了“市長們”的意見,可以説是一個“市長稿”,還不如“一稿”。為此,他提出了六大建議。<em data-scene=)
劉克希認為,“二稿”最實質、也是最大一處修改,是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該項規定將“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界定為“公共利益”,從而可以徵收房屋。
對舊城區改造,劉克希個人持贊成觀點。“二稿”的問題在於,什麼是“基礎設施落後”?劉克希認為,城市的基礎設施有較為明確的定義,通常包括能源設施、給排水設施、交通設施、環境設施、郵電設施、防災設施等方面,但是“基礎設施落後”卻是一個不確定的、相對的概念,什麼是落後,怎麼來界定,由誰來界定?這個彈性實在太大了。
若根據這一條,地方政府幾乎可以指着城市中的任何一個地方,説那兒“基礎設施落後”,需要進行“舊城區改建”。比如,政府就可以指着商貿最繁華、各種先進業態最集中的新街口等居民區或商業區,説這裏的交通設施、能源設施落後,從而就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名,對這個“地段”進行“徵收”,進行“舊城區改建”,被拆遷人卻沒有任何拒絕的理由。
劉克希説,原來“一稿”對雖然沒有從實體上作具體界定,但程序上設計了非常科學、公正的“三重保障程序”,足以保護危舊房所有權人的權利。
■劉克希建議:如果認為原來的“三重程序保障”尚有不夠科學、嚴密之處,或者認為保護得“過頭”了,那完全可以通過修改完善來完成,而不應當全盤否定。
B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界定不僅僅是程序問題
的界定是條例的最大關注點。劉克希説,“一稿”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第一章總則部分,僅次於立法目的、法律適用兩條之後,在第三條作了規定,這是正確的。“二稿”的變化是,在第二章的“徵收程序”中對公共利益作了規定。將“公共利益”僅僅作為一個程序性問題,規定在“徵收程序”中,直接削弱了界定“公共利益”,顯然是不妥的。
“因為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是一個實體問題,而不是一個程序問題,至少不僅僅是一個程序問題。”劉克希説,根據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從而才談得上拆遷、補償,這是前提。也就是説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得徵收不得強拆,而只能通過平等協商購買,這是大前提。將“公共利益”的界定放在“徵收程序”一章中規定很不合適。劉克希説,“二稿”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光存在普遍質疑的過於寬泛的問題,在立法技術上也不符合立法規則和通行做法。
■劉克希建議:“一稿”是符合行政法規起草規範的。所以,建議將“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按“一稿”作為本條例第三條。
C 適用範圍“徵收”就不適用這個條例了嗎?
劉克希説,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徵收涉及兩個方面,首要的是徵收條件,次要的才是補償。
“一稿”在第二條明確規定“實行徵收”和“給予補償”二者都適用本條例。無論從法律規定、法律精神還是立法技術看,都是正確和必要的。
但是,“二稿”刪去了這條規定。取而代之的第二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而更為重要、更需要規範的“徵收”卻不見了,這與條例名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不相符,“二稿”似乎成了單一的‘補償條例’了。”
■劉克希建議:“二稿”在條例規定上存在缺陷。恢復“一稿”第二條規定,即“實行徵收”和“給予補償”都適用本條例。
D “回遷”權利 補償給1萬新房賣3萬怎麼“回遷”?
很多人注意到,“一稿”當中很多有利於被拆遷人的條款被刪除,比如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中關於補償方式的相關規定,賦予了被拆遷人享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其中包括“回遷”,即“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二稿”中這些內容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第十八條第二款: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實際上,根據“二稿”規定,地方政府把這個地段徵收、拆遷後,並未給予該地段上的被徵收、被拆遷人任何有別於其他公民的權利,被拆遷人和其他在這個地段買房子的公民處於完全同等的地位,開發商在這兒建好房子以後,包括被拆遷人在內的任何公民都有權購買,被徵收人沒有因為被徵收而受到任何照顧。劉克希説,這個條款根本沒有價值,完全是多餘的。
前段時間,南京市鳳凰西街片區拆遷,每平方米只補償1萬元左右,而中海地產在此處新建成的住房,每平方米賣到3萬元。事實上,對這個片區被徵收人而言,顯然是無力購買被拆遷地段上新建住宅的。
■劉克希建議:恢復被徵收人享有補償方式選擇權的規定,並規定舊城區改建地區建有住宅而被徵收人要求回遷的,其購買新房的價格不得超過徵收補償價格的10%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