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某些釘子户與媒體壟斷正義——理解拆遷
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拆遷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而在這之前的一個半月,剛出現過鬧得沸沸揚揚的“宜黃事件”。
這當然不是什麼新現象。近十年來,拆遷糾紛就一直是公共領域的重要話題之一。幾乎每次出現強制拆遷遭到抵制的釘子户事件,都會引起社會轟動。其實,稍微關注過這些事件的人都會發現,作為主要的信息提供渠道的媒體告訴社會公眾的釘子户的故事都大同小異、千篇一律:政府徵地,強制拆遷,老百姓拒絕,雙方對抗。而每一次這種被重複的故事背後,都基於同一個邏輯,強勢的政府蠻橫無理,弱勢的老百姓哀告無門,只好自焚、自殺,把自己的身體以至於生命作為與政府博弈的籌碼。最後給社會公眾造成的印象是,不僅是強制拆遷,所有的拆遷都成了政府欺壓老百姓的暴行。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一、拆遷本是多贏
拆遷是好事還是壞事?本來,這應該是一個不用討論的問題,但因為現在的輿論裏已經成了徹頭徹尾的壞事,所以只好從這個問題開始。
拆遷涉及的主要是三方面的利益:政府、開發商和居民家庭。這裏的居民家庭又可以分為城市家庭和農村家庭。所以,我們分別來看拆遷對各方的影響。
對政府而言,拆遷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通過拆遷和土地開發建設,政府可以得到一大筆收入。自從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後,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就一直處於很脆弱、很危險的狀態,尤其是省級政府以下的市、縣、鄉三級政府。在1990年代後期,鄉政府財政破產是眾所周知的秘密,以至於要由財政負擔的學校老師等單位發不出工資,只好用從當地企業借來的工業產品實物代替。而在2000年以後,隨着土地開發在全國成為風氣,各級政府的財政錢包很快都鼓起來了,財政狀況大大好轉。
由於制度設計上的漏洞,確實出現過不少各級官員利用職權貪污腐敗的案例,但總體而言,土地開發帶來的財政寬裕仍然是利遠遠大於弊的。別的不説,僅僅是全國各地進行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實際上就是土地開發。發端於上海、後來風行全國的“投融資平台公司”模式,説穿了,最主要的就是土地開發經營,以第一輪土地開發經營中的盈餘的一部分作為資本金,向銀行融資,再進行第二輪開發,剩餘的部分則被作為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資本金。所以,近十年來各級財政都被稱為土地財政。土地財政確實帶來不少問題,但好處也是實實在在的,近十年來的鐵路、公路、高鐵、基礎設施建設,都是現在能夠切切實實帶給老百姓好處的。
開發商自然不用説。雖然土地價格越來越高,但開發商拿地的積極性仍然高漲,就已經能夠説明問題了。
對城市家庭來説,好處也很明顯。雖然説被拆遷到了相對較偏遠的地方,但政府在拆遷的同時,往往都會答應在動遷房建設的時候進行一定程度的配套設施建設,他們的生活水平未必比以前會下降多少。對拆遷户來説,可以看得見的好處是,可以得到遠遠大於原來的面積的住房。尤其重要的是,以中國城市化的速度,用不了三五年,原來的動遷房就會價格暴漲,他們只要拋售套現,立刻就可以得到一大筆現金收入。比如上海的桃浦,就是比較早的動遷房基地。原來被拆遷的時候,他們分得的房子每平米的單價大概還不到1000元,而現在已經是1.5萬元以上了。當初動遷的時候,不少人家都得到了兩套以上住房,現在只要他們拋售套現,立刻可以得到上百萬元的現金收入。最早的動遷户多數都是下崗工人,他們辛辛苦苦工作幾十年都未必能夠賺得到這麼多錢。
以上海為例,從統計數據看,在大規模拆遷開始之前的1989年,上海市人均住房面積才6.4平方米,而到2009年,已經達到34平方米,增長了5倍,居住條件大幅度改善。
對農村家庭來説,拆遷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直接獲得大筆現金補償,並得到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直接成為城市居民。而且,在不少地方,農民還可以有選擇。原有土地被徵用後,既可以選擇拿現金,也可以選擇在別的地方得到一塊相當面積的土地,差價給予補償。按照賀雪峯的估計,目前,一般普通農地的平均出租價格約為200到600元,以收益為平均出租價格的10倍計,平均每畝農用土地的價格大約為2000到6000元。而徵地的補償價格一般至少都有1萬元,遠高於其農用價格。最重要的是,通過拆遷,農户可以把原來收益很低的農用地一次性變現成為現金收入。
雖然拆遷在各地都鬧出一些不同程度的麻煩來,為什麼依然能夠持續進行?原因就在這裏。可以説,拆遷是一個對各方都有利的事情。不過,在這個三方博弈中,只要其中一方無法從中獲利而退出,整個博弈過程就無法運轉。
二、釘子户要什麼?
既然拆遷是一個對各方都有利的事情,為什麼還是會出現“釘子户”?
媒體報道釘子户的時候,往往片面地把釘子户塑造成一個無辜的弱者的形象,而很少提到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即作為釘子户,他們的目的是什麼?他們是絕對反對拆遷,還是另有所圖?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絕大多數釘子户反抗拆遷,並不是不想拆遷,而是希望從這個博弈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每個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農民都知道,土地在他們手裏,繼續用來種地,確實不值錢,但是既然政府願意花大價錢徵用,就是因為政府可以以更高的價格轉讓出去,從而獲得遠高於農民得到的補償的價格。比如説一畝地農民用來耕種,收益只有1000元,政府徵用的時候給農民的補償是五萬元,開發商從政府手裏拿到的時候可能就是十萬元甚至更高了。這樣,雖然農民得到了五萬元的補償,但政府也得到了5萬元的差價收入。
所以,絕大多數批評拆遷的人都會問同一個問題:土地是農民的,憑什麼政府一轉手,就拿走了五萬元?
這個問題看上去確實是站在農民一邊的,是為農民説話的,在道義上無可指責。但他們都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直到目前,至少在理論上,在法律上,農村土地仍然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農民所擁有的只是使用權。
正是因為這一點,土地徵用補償在村集體內部的分配就會出現另一個問題,沒有被徵用的農户會問,土地是集體的,只是在承包的時候我們分得的地塊不同,憑什麼你就能直接將土地變現獲利,而我卻不能?實際上,在農村,因為徵用補償分配產生的糾紛並不比反抗拆遷的的糾紛少多少,只不過是前一種常常被媒體有意無意地屏蔽掉了罷了。
所以,在各地農村廣泛存在着一種做法,即土地徵用收益在村集體內平均分配,同時對土地進行調整,給土地被徵用的農户重新分配土地。不過,在國家出台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後,村集體保留的土地權利越來越小,農民的土地權利越來越大,這種村莊內部調整利益分配格局的做法遭遇的阻力正在變得越來越大。
回到前面的問題:既然土地是農户的,政府憑什麼要拿走差價?
原來的農用土地之所以能夠增值,最基本的原因是農用地轉為工業用地。而要完成這個轉化,沒有政府進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就不可能。留在農民手裏的土地仍然只能當成農地賣,沒有太高的價值。恰恰是因為此前相對比較模糊、村集體仍保有一定土地權利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才能大面積徵用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使土地增值,進而使農民的土地權利變為切實的現金收入。
如果中國在這一輪高速城市化之前就已經將土地徹底私有化,將土地的產權轉讓給農民,難免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假設一條城市規劃中的公路將要通到距離10公里的農村,涉及100個農户。公路通車後,這100個農户的土地都可由農用轉為工業用地,都可以通過拆遷獲得一大筆現金。這時,只要其中有一個農户不同意,堅決反對拆遷,即使其他99個農户都同意,城建規劃也不得不修改,公路改走其他路線,這100個農户的土地就無法轉為工業用地,土地權利無法變現。
經濟學家和批評拆遷的人士經常喜歡引用科斯定理來説明明晰的產權的重要性,但明晰產權的是為了交易。對中國農民的土地權利來説,尤其如此,農民獲得更大的土地權利,目的是為了交易能夠更順暢地進行,權利能夠變為切切實實的收入和利益。如果產權明晰了,交易卻無法進行了,權利無法變現,再明晰的產權也失去了意義。在上面這個例子裏就可以看到,恰恰不是因為產權不明晰,而是因為產權太明晰,使交易無法進行了。
此外,也經常會有人批評所謂的“多數人的暴政”,這也成為此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最終取消行政拆遷的理由,但在上面這個例子裏,我們看到的則是另一幅景象,是赤裸裸的少數人的暴政,因為1%的人反對,對99%的人有利的事情也無法去做了。這也就是我們經常説的,“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
拆遷是一場博弈,參與各方在過程中無論採用何種方式,最終的目的都是為自己爭取到更多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使這個交易無法進行。毛主席1958年炮擊金門時的説,當時對美國採用的是“戰爭邊緣政策”,擺出破裂的姿態,但實際上不是像破裂,而是試探對方的底線。釘子户以自焚、自殺的方式反對拆遷,實際上也是一種“邊緣政策”,擺出一副要使交易失敗的姿態,目的只是為了得到更多的補償。
但在具體的拆遷案例中,被徵地的往往不止一家,一家人做釘子户,採取“邊緣政策”,使政府“知難而退”,結果就是所有相關方的利益都受損。對那些沒當釘子户的拆遷户來説,這種結果可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或許在釘子户挺身對抗政府拆遷的時候,其他拆遷户抱着“不伸援手但樂觀其成”的態度,而當交易破裂的時候,他們對釘子户剩下的恐怕就只有怨恨了。但在媒體報道類似案例時,從未見到過這些利益相關方的聲音。比如10月份發生的江西宜黃的拆遷自焚案件中,與鍾家一樣要拆遷的人,他們的聲音始終沒在媒體上出現過。
三、基層政府的邏輯
在拆遷案例中,經過媒體的剪裁,政府給社會公眾的形象往往是蠻不講理、動輒使用強制手段壓服老百姓的強勢一方。縣鄉以下的基層政府尤甚,在媒體上出現的時候,基層幹部往往是一副既不懂法也不通情理的顢頇模樣,完全是十惡不赦的大壞蛋。實則不然。
現代官僚政治的一個基本邏輯就是去政治化,政治問題被轉化為行政問題,行政問題又被轉化為法律問題。不考慮是非對錯曲直善惡,一切唯上。在代議制制度下,政客們只對選票負責;而在中國,則是一切都聽“上面”的。各級官員都嚴格執行上級的指示和政策、法律,不對人民利益負責,不對社會公共利益負責;出了問題儘量避免承擔責任,實在沒有辦法,就推給下級。
而且,與媒體上塑造的強勢、蠻橫形象恰恰相反,基層幹部覺得他們才是目前中國最大的弱勢羣體。筆者2010年11月在合肥參加“第四屆中國縣鄉幹部論壇”時,就聽到不少縣鄉幹部抱怨説,上級給他們的任務太多,給他們的權利太小,對他們完全不信任,有了成績都歸上級,出了差錯全推給下級,所以他們也很難做。不僅是面對上級,面對農民也是如此。現在農民都明白,各級政府和幹部最大的任務就是“維穩”,所以政府最怕他們鬧事,尤其是羣體性事件。不少幹部都説老百姓中間流傳着一個説法,“上訪就有理,告狀就有錢”。基層幹部則手足無措,不做事不行,做了事就可能會出錯,出了錯上級完全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會把他們推出去做擋箭牌。
政府裏做事的是人,他們也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經濟人,知道權衡利弊得失,像普通人一樣,有喜怒哀樂。正因為如此,他們並不是一條道跑到黑,而是有相當大的彈性的。在拆遷過程中,他們也和拆遷户一樣,會試探對方的底線,不斷調整自己的談判策略,儘可能在保證自己的利益的前提下達成交易。而當他們發現對方的要求已經超過了自己的底線時,就會另尋它途。他們和拆遷户、釘子户往日無怨近日無仇,沒有理由一定要置人於死地。現實一點考慮,他們搞拆遷,無非是為了招商引資、搞土地開發、拉動GDP,搞一點政績,為自己的仕途掙一點考核分數。要是因為釘子户的事情鬧大了,影響壞了,死了人不説,還得搭上自己的仕途,實在是犯不上。
政策也為各級政府的行為預留了彈性空間。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一般徵用土地的補償金額標準為正常收益的6~10倍,而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為 10~16倍。很顯然,按正常收益的10倍和16倍操作,政府的獲利空間是完全不同的。究竟以何標準補償,就要看政府與拆遷户的博弈情況。如果政府發現拆遷户都很聽話,好對付,就按最低標準補償;發現對方不聽話,不好對付,就與之談判,逐步提高標準。所以,就在羣眾中間造成了“多鬧多得,少鬧少得”的印象,從而惡性循環。
在2010年10月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宜黃事件中,情況就是如此。
宜黃縣政府對鍾家提出了兩種安置方案:一是貨幣補償,給予鍾家貨幣補償41.5萬元,裝修價值及各項安置補償費另算;二是房屋產權調換,在與鍾家房屋相隔60米左右的同一地段進行房屋置換,同時為鍾家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總面積為360平方米,並將鍾家13人全部納入低保。但鍾家提出的三種方案是: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在規劃的商業街中置換四塊總計480平方米的可做店面房的商業用地,並准許他們自建和辦理好相關建設手續,其房屋價值及裝修等按市場價格另行補償;三是補償300萬元作為安置費。
鍾家的要價遠遠高於政府的負擔能力,且堅持強硬態度,不肯妥協,談判無法進行,並先後採用自焚、上訪、向媒體求助等不同途徑要挾政府。對鍾家而言,無論是自焚還是上訪、向媒體求助,都是與政府博弈的手段,是為了獲得更大更多的利益。他們以為,自己的手段越激烈,政府妥協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事實也恰恰是如此。雖然鍾家採用的方式越來越極端,但宜黃縣政府始終沒有放棄談判,仍試圖與鍾家達成協議。
雙方矛盾激化,最終釀成鍾家長女自焚而死的悲劇。而宜黃縣政府的縣委書記、縣長雙雙被免職。當然,我們無法知道,在宜黃事件已經引起全國性關注的時候,作為宜黃縣政府上級的撫州市、江西省是否曾通過內部渠道給過他們下屬什麼樣的指導和幫助,但在公共場合,我們看到的始終是宜黃縣政府在孤軍奮戰,撫州市、江西省既未出面支持,也沒有批評,始終保持沉默。中央政府也未做任何表示,能看到的僅僅是,在宜黃縣委書記、縣長被免職後,一個化名“宜黃慧昌” 的宜黃基層幹部冒天下之大不韙,寫了一篇文章為宜黃縣政府叫屈、為拆遷辯護,馬上就遭到了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這樣中國最高級別的媒體聲色俱厲的批判。
筆者後來曾在網上看過江西省內論壇上對此事的討論,瞭解了大體的情況。因此事而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縣長此前在當地確實一直有所作為,政聲不錯,民望頗高,在當政期間,宜黃縣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比較大幅度的提高。一些明顯是基層幹部模樣的ID紛紛在論壇上表示,此事再次證明了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在基層當官,“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與其冒險搞拆遷,不如一切按部就班,穩穩當當升遷。
媒體上經常批評基層政府和幹部不講道理。應該説,確實是這樣,基層政府和幹部許多時候確實不講道理。不是因為他們不想講,而是在很多時候,城市裏看報紙的人們的道理,在農民那裏未必行得通。
筆者曾聽從江蘇鹽城到杭州打工的農民工講過這樣一個故事,他在村裏當村民組長的時候,有一户農民特別窮,沒有錢交合作醫療每年必須交的20塊錢。按照城市裏的“道理”,既然是合作醫療,當然得合作了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沒交錢當然就等於沒參加合作醫療,即使生病了也不應該給報銷。但是那户人家有一年恰巧孩子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錢,最後沒辦法,就找到老黃,哭天抹淚,撒潑打滾,老黃給講道理,都沒用,最後只好説服村民,同意給他家報銷。
筆者在前文中提到的合肥的會議上聽一個湖北來的鎮長講,他的轄區裏有一户農民,十多年前舉家到廣東打工,承包地被拋荒。但當時還有農業税必須要交,所以把這些地轉讓給別的農民種了。農業税費取消後,這家人在廣東打工也沒什麼太多收穫,就回到了老家,要求種地。正在種地的農民當然也不答應,交税費的時候你們跑了,現在沒税費了你們來要地,哪有這個道理?雙方僵持不下,打工回來農婦就拿着一瓶農藥到鎮政府門前,天天等在門口,等着鎮長、書記出來,聲稱不解決問題她就要喝農藥。後來實在沒有辦法,鎮長只好把該村的支書叫來,問他有什麼辦法。支書説沒有辦法,鎮長就説,那把你家的地給兩畝給他們種。支書畢竟是鎮長的下屬,雖然不服,但他找不出別的辦法,就接受了這個方案,把自己家的兩畝地給了那家打工回來的農民。
基層幹部普遍感覺,現在的農民很不好對付,以前那種“哄、嚇、壓”的辦法現在很難奏效,上級一方面是交代了許多必須要辦的工作任務,一方面又不信任、不支持,工作確實很難做。拆遷尤其如此。
四、媒體“為誰説話”?
拆遷,尤其是強制拆遷,政府不是沒有道理,而是他們的道理沒有地方去説。宜黃事件就是如此。宜黃縣政府不是不想與媒體好好溝通,通過媒體把真相傳遞出去,但是媒體上傳遞出去的往往是被剪裁、加工過的,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而且,讓當事的鐘家誤以為有社會輿論給自己撐腰,更加不願妥協,從而激化了矛盾。最後,鍾家死了人,宜黃縣政府的兩位主要官員被免職,鍾家的鄰居們眼看着就要到手的一大筆現金收入泡湯,只有媒體再次得到了“社會良心”之類的評價,影響力提升,廣告價也跟着水漲船高,成為唯一的贏家。
我們先來對媒體做一個簡單的瞭解。中國現有的媒體可以被分為兩個基本的類別,一是官方媒體,比如新華社和各級黨委的機關刊物等;二是大眾媒體,比如廣州的《南方週末》、《南方都市報》,上海的《東方早報》和北京的《新京報》、《京華時報》等。但實際上都是一家人。比如現在聞名全國的《南方都市報》,在行政關係上是完全隸屬於《南方日報》集團的,而《南方日報》是廣東省委的機關報,直屬於廣東省委宣傳部。上海《東方早報》的上級主管單位則是文新集團,而文新集團也是上海市委宣傳部的直屬單位。
按照一般社會公眾的理解,官方媒體作為各級黨委的機關刊物,是重要的輿論宣傳陣地,當然應當是高度政治化的;而大眾媒體最初的原型就是官方媒體的附屬品,是面向城市居民發行的帶有娛樂、休閒性質的晚報或都市報,話題性較強,而政治性應當很淡。但現在的情況恰恰是相反的,原來的都市類報紙的政治性越來越強,而官方媒體無論是板報風格還是行文風格,都越來越僵化,政治性也越來越弱。所以,我們經常能看到很有趣的媒體現象,大眾媒體現在越來越敢於批評各級政府,以輿論監督自任,為弱勢羣體代言,經常以社會公共利益的捍衞者的姿態出現;而各級官方媒體在面對這些批評的時候,以前是默不作聲,現在是經常跟大眾媒體一起批評政府。簡單説,這種現象就是該講政治的越來越不講政治了,而不該講政治的越來越講政治了。
在我們身處其中的這個網絡時代,任何一家地方性媒體,只要運作得法,都可以獲得全國性的影響力。比如《南方都市報》,本質上只是《南方日報》下屬的一個在廣東省內發行的都市類報紙,但是近年來已經完全成了一傢俱有全國性影響的報紙,不僅經常曝光全國各地的各種違法亂紀現象,而且已經成了國內的媒體“意見領袖”。
當然,媒體雖然講社會公信力,但也是商業機構,有其利益訴求,影響力大小與廣告價格完全呈正相關關係。而在當下的中國,媒體的影響力要提升,最重要的途徑當然是大量報道各種負面新聞。所以,在今天的中國享有盛名的媒體,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推動某一個案成為個體事件而一夜爆紅的。比如“銀廣夏案”之於《財經》雜誌、“孫志剛事件”之於《南方都市報》。而且,在揭露黑幕時,與政府關係越密切、官員的級別越高,就越能説明這家媒體的勇氣和魄力,也就越好。當事的記者和相關的媒體負責人,即使因為碰了紅線而被處分以至開除,在媒體圈子裏,也會獲得更高的評價,身價也隨之水漲船高。
在當今中國,媒體已經成了一個巨大的權勢集團,捧紅一個人和毀掉一個人,都可以在一夜之間完成。比如2010年發生的唐駿的假學歷事件、郭德綱弟子打人事件等等。在郭德綱弟子打人事件中,媒體的表現尤其值得玩味。事件起初,因為聽説郭德綱的弟子打的是北京電視台的記者(電視台一般與政府的關係更為密切,所以多數情況下被視為政府的機構),媒體上完全一邊倒地支持郭德綱;接着爆出來郭德綱的弟子在打人時,攻擊面擴大到了抽象的“記者”這個羣體,媒體馬上轉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彎,又輿論一律地攻擊起郭德綱了。過了幾天,因為媒體發現,在網上的討論中,網友並不支持媒體“砸缸”,所以又趕緊裝模作樣地“反思”起來了。可見所謂的媒體的立場,其實並不固定,隨時可以變換,只要需要,把黑説成白也不是沒有可能。
不能説媒體是有意攪混水,要使矛盾激化,為自身牟取影響力和利益,但在客觀上,確實就是如此。在釘子户維權案例中,相對於政府,釘子户確實是弱勢的,值得同情地理解。但這不等於釘子户的要求就一定合理合法,他們的訴求就必須得到滿足,否則就是政府欺壓老百姓。
相對於那些願意接受政府的補償方案的拆遷户來説,釘子户就不能算是弱勢羣體了,而是強勢一方。釘子户在客觀上等於綁架了那些願意接受補償的拆遷户的利益,但他們卻無法也無權以“公意”強迫釘子户保證他們的利益,從而處於弱勢地位。更悲哀的是,在媒體上,他們往往是“被”沉默的,他們的利益訴求無法得到有效的表達。在這樣事關他們自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上,他們的利益完全由釘子户與政府的博弈結果決定,而不能由自己的意旨來決定,只能充當“沉默的大多數”。
媒體代表誰的利益,又應該代表誰的利益?每個人都只能代表自己,即使經過選舉程序選舉出來的民意代表,在完成選舉之後,在議事時也只能代表自己,而無法代表他身後的選民的意見。媒體也一樣。媒體自以為代表弱勢羣體的利益,客觀上不可能,也做不到。所以媒體最好的立場是隻代表自己,在公共事件中不要以介入的姿態去代表當事的某一方,而是把相關各方的實際情況與訴求儘可能充分地呈現給社會公眾,去探討能讓各方利益都能夠儘可能滿足的解決方案並監督其實施。要説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最重要的也就是監督程序,而不是監督實體法本身。而現實中諸多媒體,卻拋棄客觀公正的基本職業要求,硬要代表弱勢羣體,推波助瀾,拿主觀代替客觀,實際上已經成為參與者而非純粹的報道者了。
誰來監督媒體?
五、拆遷立法的關鍵
目前已有的對拆遷立法的討論提出了不少問題,其中不乏有識之士的真知灼見。尤其是在程序上設置了更多的限制條件,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不少人意圖在法律上取消政府進行強制拆遷的權利,這是不可取的。
前文已述,無論是對中國的經濟發展、還是政府的財政收入、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拆遷户來説,拆遷都不是絕對的壞事,都是有必要的。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能否拆遷或能否強制拆遷,而是在於如何使利益分配機制更合理,如何從機制上既滿足拆遷户的利益訴求,又能保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為村莊集體進行公共設施建設預留一定的額度。
近年來,拆遷糾紛案越來越多地發生在市、縣、鄉尤其是縣一級區域,而省會城市、一線城市、特大型城市的拆遷糾紛案相對減少,為什麼?比如北京、上海、廣州這三個目前中國最大的特大型城市,為什麼很少出現拆遷糾紛案?
因為,政府層級越高,財政越寬裕,也就越能滿足拆遷户的訴求;而級別越低的政府,財政狀況就越緊張,支付能力越差,滿足拆遷户利益訴求的能力也就越低,發生糾紛的概率也就越大。所以,現在實際上同時存在着兩種不合理的現象,一種現象是市縣近郊徵地拆遷的補償相對較低,另一種現象則是在北京、上海和廣州近郊的農民所獲得的徵地補償額度已經到了高得驚人的地步。在北京的一個案例中,一個村子被徵地後,平均每户農民可獲得的補償額度高達600多萬元。這些錢,本來很大一部分可以拿去造福全社會的:搞基礎建設,提高社會福利,支援貧困地區。但是,全進了釘子户腰包。
目前,土地收益完全歸各級地方政府所有。這是很不合理的。北京、上海和廣州這些城市的發展不僅是這些城市的居民的貢獻,而是集聚了全國最優質的資源才建設起來的。比如北京,2008年奧運會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幅提升的契機,而這些設施的建設資金並不都來自北京市,也有相當一部分來自中央財政。 2010年上海世博會和2010年廣州亞運會也一樣。這些城市的土地增值利潤理應有一部分以某種方式返還給中央財政,由全國人民分享,而不能完全分配給拆遷户。所以,在分配機制設計上,拆遷户所得比例不能全國一刀切,而應當是城市級別越高,拆遷户所得比例越低,內地高於沿海,中西部高於東部,以此來遏制人力、資金、技術等資源向大型城市集中的趨勢,扶持小城鎮發展,支持中西部發展。
在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經濟增長依賴的就是國際經濟分工體系中的產業轉移,沒有中國的廉價土地、勞動力和基本完備的基礎設施,就無法吸引投資,無法發展。而這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進行大規模拆遷。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沒有行政拆遷、強制拆遷,就沒有東南沿海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的發展。如今,東南沿海地區已經出現資本過剩,國家正在鼓勵製造業向中西部轉移,卻出台法律禁止行政拆遷,無異於堵住了中西部政府招商引資、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後路。這對中西部來説,是不公平的。當然,有人可能會説,不是不許拆遷,而是要取消行政拆遷,仍然為政府保留了司法拆遷的權利。但是招商引資是要看機會的,等到政府一個家庭一個家庭地進行行政訴訟,取得土地的時候,地價早已猛漲不説,僅司法程序所需要的曠日持久的時間成本,就不是資本所願意付出的。
同時,現在不少地方的釘子户實際上是追逐高於其他拆遷户的補償標準,這一現象的出現基於“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而這一政策實際上已經大體相當於土地私有化。這是不合理的。當初在承包土地時雖然儘可能公平,但也考慮了耕作方便等其他因素,所以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因此而在徵地拆遷補償過程中在村莊內部造成貧富分化,就是人為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應在原則上規定,拆遷補償應當在村集體內部重新分配,而不是誰家地被徵補償誰家,不徵地不補償。
此外,現在的立法中往往有一種立法規定越細緻越好的傾向,這是值得警惕的。中國的社會結構還在劇烈變動過程中,各個階層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博弈都還沒有形成穩定的格局,作為一種社會各階層博弈結果的法律,在對具體的問題做出規定時宜粗不宜細,應為基層政府和幹部預留一定操作彈性空間。同時,對基層政府和幹部應客觀、理性評價,有問題可以多監督促其改進,但不能完全否定他們的工作,尤其不應傷害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讓他們成為只是照章辦事的徹頭徹尾的官僚機器——這對農村來説,將會成為最大的悲劇。所有在中國農村生活過或者做過調查的人都會知道,法律在鄉村社會的作用是有限的,解決鄉村社會的問題不能僅靠“法理”,更多的時候要靠“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