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方:大陸屬我固有疆域 台灣嫌犯大陸犯罪必究
作者:范凌志
圖為嫌疑犯 圖片來源:聯合報
環球網2月15日消息,針對菲律賓將台灣嫌犯遣送大陸,台“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台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
據台灣媒體報道,日前14名台灣詐欺犯被菲律賓遣送到大陸引起島內軒然大波,台“法務部”表示,14名嫌犯如果遣返回台,台方一定會以重大經濟案件偵辦,雖然犯罪結果地在大陸,但因為“大陸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台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未來14人在台灣如果被判刑,也必須入監服刑。
據台灣方面法律規定,“國人”在境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縱使回台受審也不必服刑,由於詐欺在台灣屬於輕罪,呂秀蓮就主張,14名台灣詐欺犯應該留在大陸受審。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14名台灣人詐騙的都是大陸人,而且在大陸也有車手等同謀合作接應,因此本案的犯罪結果地在大陸,部分犯罪行為也在大陸,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大陸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台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陳守煌:“目前憲法並未變更,在中國大陸的犯罪,依照最高法院1982年8129號的判例,視為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我們一定有審判權及管轄權。”
也因為“大陸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不算在“境外”犯罪,即使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在台灣也必須服刑。陳守煌:“在大陸也算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沒有刑法第七條的問題。”
不過,本案受害的大陸人多達上千,14名嫌犯如在台受審,未來傳訊證人恐成問題。陳守煌就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起訴之後必須傳訊證人,如果人數多審判時間會拖很久,而且證人作證必須要發給交通費、旅費,不能在一天之內終結,還要發給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