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童遭性侵 法院竟以其興奮程度為判案依據
作者:范凌志
環球網2月18日消息,1名13歲女童遭性侵後處女膜未損,台灣某地方法院一審判被告有罪,但台“最高法院”日前將案件發回更審,竟要求查明被告“陰莖大小”與女童“興奮程度”,讓基層法官傻眼。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近來討論1起“最高法院”1月間做出的判決。這讓許多法官驚呼,相關判決是“開年看到的第一大笑話”。
報道稱,根據先前法院一審到二審的相關判決,花蓮縣1名派出所吳姓員警2005年7月間執勤時,在1所小學前發現1名13歲女童與男友逗留,上前盤查女童身分,利用員警身分脅迫女童跟他走,並威脅將把女童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開着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
吳在車上以抖出結交男友一事脅迫女童,要求女童與他發生性關係。女童因擔心被父母發現沉默不語,吳認為有機可乘出手撫摸,女童因害怕不敢反抗,吳進而性侵得逞,因女童喊痛才中途停止,並將女童送回學校。
女童在事發5天后告訴男友,男友一氣之下告訴老師,校方趕緊報案,吳因而遭查獲。
法院審一、二審時,被告否認性侵併辯稱將女童載往海邊是因她哭鬧,是因女童不願去派出所。女童則告訴法官,如果被父母知道交男友一定會被打,因害怕才跟着被告,非出於自願。驗傷報告發現,女童處女膜沒有新傷,但法官認為性侵過程只有約10秒,且女童與男友指控一致,認定員警性侵,重判被告11年;二審時,被告仍被判刑9年。
沒想到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不但又撤銷判決,將案件再發回更審。還在發回理由書裏指出,若陰道有遭插入、抽動行為,處女膜是否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是出於非自願性,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沒有抗拒,“然上訴人(員警)‘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的‘興奮程度’各系為何?原審法院應查明”,正是這段見解,讓基層法官看了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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