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
作者:范凌志
環球網2月25日消息,台“行政院”院會24日通過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限制,及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是為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揭示“結社自由精神”,並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基本權益”,放寬“不當限制人民自由結社”相關條文。
台灣“人民團體法”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限制,及將人民團體須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的限制,修正為原則性規範。
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院會也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並刪除人民入離港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對未經許可者處以刑罰等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6月做出第644號釋憲案,認為相關“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的法律規定“違憲”。
不過,當時“釋憲案”也為人民團體設下“事後廢止許可”管制機制。釋憲文賦予主管機關發現獲准成立的人民團體,有“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情形時,可廢止許可,以事後禁止方式,避免出現危害社會情況。
責任編輯:範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