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審刪“不可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法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刪除《人民團體法》中“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相關規定,使得人民結社更自由。(中評社 黃筱筠攝)
環球網5月17日消息,據香港“中評社”台北報道,近日,台灣為落實所謂“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和集會結社的自由,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16號)初審通過刪除“人民團體法”中“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相關規定。
報道稱,國民黨“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吳育昇表示,自2008年6月大法官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違憲”後,內政部放寬相關規定,在台灣島內至今已有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和台灣民主共產黨等4個以共產黨為名的人民團體成立。
台灣當局為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行政部門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等11項法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午也順利通過初審。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將“人民團體法”中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及第53條“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2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廢止其許可。”等條文刪除。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人民團體法”修正草案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相關規定,確保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