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烈士褒獎條例:獎30倍上年城鎮居民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1號
《烈士褒揚條例》已經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温家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卹優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在保衞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第三條 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卹優待應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卹優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卹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卹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蹟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蹟。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 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