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產權屬不模糊 司法解釋未超越物權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統計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萬件,2009年為134萬件,2010年為137萬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案件中比較突出地反映出了婚前貸款買房、夫妻間贈與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
8月1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之所以在社會各界廣受關注和熱議,因為其明確規定了該如何處理離婚糾紛時涉及的財產問題,最重要的就是不動產權益的處分和分割問題。
司法解釋指引着當事人和老百姓要做出與之相適應的行為,例如婚後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資登記產權時的選擇,父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登記為一方所有或雙方所有。同時,人民法院在處理二手房買賣以及家庭成員間房產確認所有權類糾紛時,也往往要考慮到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考慮到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三”沒有超越物權法
司法解釋的出台統一了審判實踐的認識,在房產權屬方面,與物權法進行了銜接,彰顯了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的契約精神和公平觀念,突出了產權登記的作用,對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指引作用。
同時,可以預見,因產權登記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以及房產權屬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將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對婚姻法的解釋。與物權法相比,婚姻法在處理房產等物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歸屬時具有特別法的地位,在處理夫妻內部關係確定共同財產時,應優先適用。同時,鑑於房產登記行為的侷限性,司法解釋的出台適應了當前房產登記的現狀,不能説司法解釋三有超越物權法規定的情況。
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規定
男女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情況,出資分為婚前出資和婚後出資兩種情況。對於婚前出資,司法解釋三出台之前,除明確贈與雙方,人民法院實踐中原則上將婚前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或親屬的贈與。但婚後出資在司法解釋三實施前後發生了一定轉變。實施前,對於婚後出資,原則上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而司法解釋三引入了房屋產權登記作為重要指標,解釋第7條將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司法實踐中,父母出資購房給子女的情況下,雙方還可能是借貸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從當事人間的約定等證據分析、定性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時也要警惕虛假訴訟的可能。如很多父母不甘心自己多年心血在子女離婚時被分走,就與子女簽訂借款合同進行虛假訴訟。司法解釋三的出台順應了這種現象背後的需求,父母可以通過將出資所購房屋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成為子女個人財產,避免日後進行盯防、轉移財產的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離婚案件涉及的房屋權屬爭議通常與一方的父母、子女有牽涉。相當一部分離婚案件正在審理的同時,有關聯的確認所有權案件和房屋合同買賣案件也在人民法院起訴。因房產的複雜性,往往在離婚案件中無法及時解決,一個妥協的方法就是將房產糾紛單獨另行作為離婚後財產糾紛解決。但是更多的情況是當事人將同意離婚作為爭取房產的籌碼。離婚前,一方可能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轉移給父母,並辯稱要在離婚前將房屋返還給實際出資人和實際產權人,或直接轉移給自己的子女。
更有甚者,一方通過偷偷把財產轉移給父母,再以父母名義出資買房落户在自己個人名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變成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在這裏需要區別父母借子女之名買房與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細緻審查出資的真正來源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房屋的歸屬。
對婚前按揭房屋權屬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了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婚後按揭償還,離婚時房屋的權益歸屬和分割,基本遵循“協議優先,登記補充”的原則。但是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協商的可能較小,更多的情況就需要遵循產權歸登記方的規定。即便如此,人民法院也需要遵守照顧婦女及子女的原則。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和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由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