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規定車輛車體污穢不潔禁止在城區行駛
作者:刘洵
【本報訊】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我市決定重新修訂《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經過今年4月的一審和本次會議的二審,8月24日,這份幾經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以30票贊成、1票反對,獲得通過。
與1999年頒佈實施的老辦法相比,新辦法的適用範圍從本市市區擴大至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同時,新辦法還針對近年來城市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如餐廚垃圾、寵物飼養、車輛運行、廣告牌匾,增設了新的限制性、規範性條款。在新辦法中還專門增設了一條規定:餐飲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也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送至規定的地點處理。
新的辦法中規定:臨街屋頂窗外,不得亂堆亂掛。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掛、安裝有礙市容的物品。臨街的商場、商店、餐館等場所,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臨街建(構)築物安裝空調設備,搭建或者封閉陽台,設置遮陽雨篷、安全防護網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有礙市容。
按照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標誌齊全、醒目。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誌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後擋板、灌裝車無接漏器的車輛,不得在城區內行駛。運輸液體、散裝物料及廢棄物的,必須密封、包紮、覆蓋,禁止泄漏、遺撒。如果車輛所載貨物污染城市路面並未及時清理,會被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
户外廣告的管理也是新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新辦法規定,城市中的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廣告標誌、門頭牌匾等,必須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各類文字用詞和圖形符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適應城市對外開放的需要,內容健康,書寫繪製規範。
新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衞生專業單位和有關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清運垃圾,並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據悉,新辦法將在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