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對婚前房產加名徵收契税 被指趁火打劫
繼南京之後,瀋陽、合肥等地對於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行為也開始徵收契税。面對突然執行的新政和一筆不小負擔,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稱税務部門是在“趁火打劫”(綜合媒體報道)。
之前,夫妻在另一方房產上加名,不需要繳納契税,只需交一些工本費即可。對於為什麼突然徵收,各地地税部門解釋基本一致: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婚前房屋誰付的錢,離婚後房子歸誰,“不繳税的情況隨着政策的變化而發生改變”。
多個問題需要追問。在這些問題明確之前,這税且慢徵收。
第一,從不徵到徵,需要怎樣的程序?
據報道,到目前為止,不僅各地均未出台實施細則,有些地方甚至連正式通知都沒有。8月24日《揚子晚報》報道,對於記者“你怎麼説今天開始執行”的問題,契税徵收窗口的工作人員給出的回答是:“領導來電話告知的。”
無論打電話的領導多麼權威,僅憑領導電話就開徵一個多年未徵的税種,都太過隨意。這個税即使必須徵,也應經過正當程序。
第二,加名徵税正當嗎?
税務部門給出的徵税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按照他們理解,夫妻在婚後對婚前房產加名,屬於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應徵收契税。
這種理解未必是正解。僅僅房產證上加個名算不算“轉移房屋權屬”,頗有疑問。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只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法律。其實,現在加名可能變更產權歸屬,司法解釋(三)出台之前的加名行為,同樣可能改變產權歸屬。
請注意,我用的措辭是“可能改變”。“可能”成為現實的前提,是雙方日後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走不到這一步,夫妻一輩子在一個馬勺裏吃飯,房產證上寫誰都沒有任何差別,也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另外,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案件調解結案的為數不少,所以,即使走到離婚這一步,如果雙方調解結案,一方放棄因加名而獲得的部分產權,加名也並不導致實質意義上的房屋權屬變更。可見,加名對於導致產權變更,只是一種可能性而並非事實,這應是之前各地普遍對加名行為“免税”的原因。以新司法解釋為由徵收契税,實質是對未來的一種可能性(離婚,判決結案)徵税,其正當性值得懷疑。
第三,這個税要不要徵,應否全國“一盤棋”?
據報道,對於房產加名,包括北京、上海在內的多個城市表示無徵税打算。
對税務部門來説,如果這個税不該徵,那麼,徵就是亂作為,會對百姓權益造成傷害;如果這個税該徵,那麼,不徵就是不作為,結果將導致國家税款流失。徵還是不徵,不能讓各地“隨性而行”,税務總局應有權威説法。在權威説法到來之前,各地應抑制徵税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