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國務機要費”被判無罪 3案刑期減為2年8個月
作者:范凌志
陳水扁(前)涉“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26日更一審宣判,陳水扁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中央社”
環球網8月26日消息,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26日上午宣判;扁被控“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它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個月,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據台灣今日新聞報道,扁、珍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燻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污、洗錢,扁、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燻涉買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國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高院還一審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個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另在南港展覽館案部份,吳淑珍被依圖利罪判刑9年。
法官裁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個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本案一、二審時,陳致中夫婦選擇認罪,並將瑞士賬户的6億3千多萬匯回特偵組指定賬户。更一審陳致中維持1年2個月刑期,但罰金由3千萬大幅減為45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緩刑4年(繳庫1千萬),罰金由2千萬減為400萬。
陳致中日前因偽證案被判刑3個月定讞,其高雄市議員資格因而遭撤銷,其未獲緩刑的理由之一,就是因為他還有洗錢案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