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婚前房產證加名徵税”合法不合理
中新網南京8月26日電(申冉)“南京房產證加名徵契税屬於地方政府税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類似政策”國税總局25日接受媒體採訪,就房產證加名徵税一事做了如上表述。26日,記者專訪税務和法律方面專家,有專家解釋:按照現行規定,地方政府既沒有權力出台新税種,解釋權也不歸地方。而地税部門徵收房產證加名契税從法理來説無錯誤。
近日,“南京首征夫妻婚前房產加名税”這條新聞引來全國關注。因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導致夫妻婚前房產婚後如需添加配偶姓名,成為了產權變更的行為,按現行税務規定,需繳納產權變更契税。
昨日,國税總局給出媒體回應:“南京房產證加名徵契税,屬於地方政府税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類似政策。”此言一出,地方税務部門成為眾矢之的。
記者就此採訪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税務學院的税務專家,楊撫生教授。
她的解釋為:根據税法規定,作為全國最高税務機關的國家税務總局不僅擁有執法權,而且還具有相應的授權立法權,可依法擬訂和執行國家的税收法律、法令、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細則及税收行政規章,提議税種的開徵和停徵、税目的增減、税率的調整。地方政府既沒有權力出台新税種,解釋權也不歸地方。
此外,楊撫生教授解釋,税法並未因為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增加新的徵收條目或解釋。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後,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產權分明,婚後房產加名自然會產生產權變更問題,自動觸及原有的產權變更契税規定。她認為,税務部門徵收“婚前房產產權更名契税”從法理上來説屬於合法行為。
多年從事婚姻訴訟的張磊律師在採訪中則反對了這一説法:其實婚前財產早就不會因為結婚而自動轉為共同財產,根據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税務部門此次做法,張磊表示質疑:婚姻法新解釋出台前,税務部門並沒有按照法規收取該項契税,如今突然又公事公辦起來,是否合理需等待有關部門作出官方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