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條例送審 小販輕微違法可不予處罰
作者:刘洵
備受關注《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首次提請市人大審議。根據該草案,身負重荷的街道綜合執法事項也將從20項收窄至11項,而針對取證難、處罰難等問題,城管今後或有權記錄違法者身份或居住信息。同時,如城管履職中辱罵毆打違法者,也將被追責。
由於目前執法依據僅是政府規範性文件,深圳首次為城管綜合執法立法也引起各界高度關注。不少基層城管執法員都對此予以極大肯定,認為在職能“減負”、執法手段的多樣性上均符合實際。律師也表示,新條例可提高執法效率,但同時對城管的自身素質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賦予有權記錄身份信息的權限,也就要求不能隨意泄漏這些信息”。
焦點一:
執法範圍由20項變為11項
自2007年3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綜合執法後,綜合執法事項被增至20項,而條例草案此次明確規定,納入執法事項應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屬於易於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
最終執法範圍共11項,分別是: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事項、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户外廣告、教育、校外午託機構管理等。
焦點二:
輕微違法行為改正後可不予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對象多數是城市的低收入階層,守法意識比較淡薄,而深圳的外來人口數量龐大,執法人員與相對人之間容易引發爭端,對立衝突時有發生。為此,條例草案也適當地採取寬鬆措施,實施“責令改正優先適用”。
根據條例草案,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對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後,綜合執法部門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