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稱應把網絡輿論當成民主公正助推器
作者:贺超
司法機關應在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民監督的前提下,保持司法活動的適度開放性,主動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把網絡輿論監督當成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同時,要嚴格規範司法,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切實提高輿情處理能力。
輿論監督和司法活動都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但由於兩者的特性和規律不同,其在實現社會正義的方式和途徑上存在差異。正確認識和處理司法活動與輿論監督,尤其是近年來興起的網絡輿論監督的關係,是當前司法機關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差異與衝突
網絡輿論的開放性與司法活動的相對封閉性。網絡的開放性要求處理輿情危機必須儘可能公開化、透明化。從近年來的實踐看,網絡輿情發生後,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聽證會,公佈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據,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以公開透明取信於民,是化解輿情危機的有效途徑。但司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封閉性,司法活動有其特殊的運作規律,需要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排除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和傳媒輿論不適當的指令、干擾和影響,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人員依法辦案和公正司法。在處理輿情危機時,司法權運行過程中的這種相對封閉性,不利於及時平息網絡輿情、化解危機。
網絡輿論的突發性與司法活動的程序性。網絡輿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很強的偶發性、突發性和爆炸性特徵。在輿情事件萌發初期,及時有效地彙集、分析和發佈信息,第一時間處理和決策,對化解危機至關重要。人民網輿情監測室(微博)因此提出“黃金4小時”概念(詳見人民日報2010年2月2日新興媒體版相關報道),即在輿情危機發生的4小時內,釐清事實真相、完成信息披露和作出初步處理決定,是控制輿情發展、有效應對危機的黃金時間。然而,“黃金4小時”法則很難用於司法活動中。在司法活動的價值位階中,公正和程序都優先於效率。開展司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有一套在外界看來相當繁瑣的程序和一段比較冗長的週期,不僅難於在第一時間做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也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查明並披露事實真相,導致司法機關在辦理涉及輿情事件的案件時,往往面臨兩難境地:如果嚴格按照程序辦案,不利於及時有效化解輿情;如果以犧牲程序為代價“快訴快審快判”,又可能欲速則不達,觸發新的輿情危機,損害司法公信力。
網絡輿論的情緒性與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司法活動和網絡輿論代表了評價社會問題的兩種不同視角,差別顯而易見。一是評價標準不同。網絡輿論魚龍混雜,司法活動則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二是事實認定方式不同。網絡輿論往往摻雜了一些非理性因素,而司法活動認定事實必須建立在證據規則上。三是立場不同。網絡輿論常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易於偏向社會地位上的弱者和受害者。而司法活動必須堅守中立地位,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評價標準法律化、事實認定程序化的特點,使得司法代表着一種法治的理性,這就有可能導致司法機關判定的事實、做出的決定與網民的預期不符,使司法機關成為網絡輿情評説的對象。
互動與協調
儘管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存在差異和衝突,但在很多方面也有契合點,具有一致性,在實踐中可以相互支持、良性互動。
公平正義是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的共同追求。網絡輿論雖然不一,但主流觀點都希望揭露事實真相,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機關則被譽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活動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為第一要務。從這個角度出發,反映大眾呼聲的網絡平台與公正廉潔的司法機關同為構建社會正義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網絡輿論能夠促進司法公正。網絡輿論對案件的曝光和關注,有利於增強司法活動的透明度,為司法機關抵禦非法干預、保障司法公正提供堅實的輿論環境和羣眾基礎。網絡輿論也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有益補充。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兼顧依法獨立辦案和網絡輿論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網絡輿論作為不可忽視的民意力量,在糾正司法不公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實事求是的輿論監督,有利於增強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隊伍的純潔性,促進公正廉潔司法。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能夠維護公民表達權、矯正輿論偏差。司法是公民表達權的重要法治保障。只有切實增強司法活動的相對獨立性,尊重和維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才能避免司法淪為打擊輿論的工具,真正維護人民羣眾通過網絡合法表達意見、開展監督的權利。由於網絡輿論帶有較強的情緒性,而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由司法機關通過獨立公正的司法途徑來認定事實、還原真相、釐清是非,有利於對網絡輿論的錯誤認識和看法進行矯正,祛除網絡輿論的非理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