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擬規定違法損壞歷史建築最高罰款百萬
作者:刘洵
昆明惹人喜愛,不僅因為舒適的自然環境,還因為悠久的歷史、燦爛的文化。但近幾年,文廟直街的居民因文廟直街拆遷活動將五華區房產管理局告上法院,楊振寧故居成為危房,聶耳故居被“大手術”,這樣的新聞頻頻出現在眼前,令人感慨。歷史建築是“不會移動的文物”,在街頭巷尾無言地訴説着一座城市的故事。這幾年文物收藏越來越熱,對這些“不會移動的文物”的關注,也迫在眉睫。
昨天,昆明市政府在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對損毀歷史建築、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等行為作出了明確處罰,違法擬最高罰款100萬元。“修訂草案的懲罰力度已達到上位法的極限,這在全國省會城市來説都是少見的,可説是最嚴厲的。”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李亮告訴本報記者。
歷史村鎮 不能擅自更名
李亮表示,現行條例已不適應上位法的要求,且與當下城鄉一體化建設矛盾突出,對條例的修訂十分必要。為此,今年4月,市政府成立修訂領導小組,經過論證、公開徵求意見等程序,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
記者看到,本次修訂將名城保護適用範圍拓展為昆明市域的行政轄區,而原有條例適用範圍僅針對昆明市一環路內的老城區、滇池地區和遠郊風景名勝區三個保護區域。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紀念設施等。對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制度。“以往是掛牌的才保護,此修訂草案一旦通過,今後但凡列入保護名錄的都在保護之列。”李亮解釋説。
《條例(修訂草案)》還特別提出,市政府要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對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實行整體保護,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不得擅自更改歷史村鎮、街巷和建築的名稱。
佔用保護區綠地最高罰100萬
按規定,在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擅自進行爆破、取土、挖沙、採石、圍填水面等;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街巷等;修建易爆炸、有毒等危險品的倉庫、工廠等。違反以上三條的,對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損毀歷史建築的,將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將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隨意刻劃、張貼、塗污歷史建築的,處以50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明確表示,在核心保護範圍內和歷史建築上不得設置户外廣告,違者逾期不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據瞭解,《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已經昆明第十三屆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