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部分條款出現倒退引擔憂
作者:李禾
“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氾濫成災。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説明,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歷時一月。
全國人大網稱,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可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9月30日。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除,偵查部門權力強大、法院獨立性不夠,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致使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其本身的缺陷彰顯無遺。
由於刑訴法修改涉及公檢法等權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此次刑訴法修訂2004年動議,中間各方利益難以擺平,一度停頓,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體會議後,刑訴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確定。
草案説明顯示,共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訂有不小進步,但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進行中。部分條款甚至出現了明顯的倒退,引發廣泛擔憂。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