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法規定福利費免繳税 專家稱食堂做月餅不徵税
作者:李禾
產權證加名要徵税、單位發月餅也要徵税……最近,關於税的這兩條新聞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尤其是“月餅税”,各界對此爭議頗多。月餅作為一種福利,對其徵税能否站得住腳?是否與個税法中的福利費免繳個税相違背?收“月餅税”算不算重複徵税?是不是所有福利都要繳税?……昨天,現代快報記者連線世界税收聯合會財税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劉玉章,就目前存在的爭議進行解讀。
連線專家
徵收“月餅税”的依據在哪裏?
專家:依據是個税徵收條例,其實是個人所得税
為啥單位發個月餅也要繳税。對此劉玉章認為,目前國內的税法知識普及得還不夠,“‘月餅税’説法不準確,其實是個人所得税。”他解釋,收取“月餅税”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的第一小條:“個人所得的範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月餅算是受僱取得的實物,所以要繳税。”
不同企業的會計對“月餅税”理解也不同。有會計稱會把月餅價格算進工資計算個税。也有會計認為,月餅、超市卡等都屬“福利費”範疇,應免繳個税。
“企業有責任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對於月餅等實物收入,企業不繳税涉嫌違法。”劉玉章表示,有的企業之所以有長期不繳的習慣,主要是相關部門沒有去查,不然一旦檢查,其行為將受到嚴處。
個税法明明規定福利費免繳税!
專家:條例明確“福利費”就是生活補助費
之所以大家對“月餅税”存在爭議,説到底是對哪些屬於“福利費”不夠明白。
個税“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税法”)制定的。“個税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税”,其中第四項就包括“福利費”。
究竟哪些算“福利費”範疇?“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税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不少爭議都緣於個税法的這一條款。這福利費到底是指“從企業……提留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呢?還是指“從企業……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呢?
對此劉玉章表示,這福利費説的就是“生活補助費”。為何出現了歧義?他表示有專業知識的税務人員應該都能看得懂。
按財政部文件,月餅應該屬福利啊!
專家:文件只是規範企業財務核算,遇衝突以税法為準
有讀者把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2009]242號文件)作為“月餅可免税”的政策依據。該文件中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其中包括“為職工衞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温費等。”照此説法,月餅應該屬於為職工生活發放的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對此,劉玉章認為,這份文件只是規範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核算,並不是針對税務的,兩者沒有從屬關係。文件第七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税收法律等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