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禁止租賃文保單位進行商業開發
作者:李禾
本報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楊雪梅)針對當前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不夠規範的狀況,國家文物局對各地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類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以期推動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規範開展經營性活動。
《規定》禁止以如下方式開展經營性活動:(一)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以各種名目對公眾設置准入門檻的;(二)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三)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的;(四)妨礙公共安全,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的;(五)其他違背法律法規情形的。
《管理規定》明確了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的宗旨、範疇和主體等。《規定》鼓勵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開展與自身性質、任務相適應,面向公眾的服務類經營性活動,但要求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性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如需與其他機構合作,應當簽署合作協議並報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且合作協議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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