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刑訴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氾濫”結論荒唐
作者:李禾
【背景】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8月30日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徵集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9月30日。
現行刑訴法規定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修正案草案規定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自8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網上公佈後,網民參與討論的熱度持續上升,不少媒體也刊發相關報道。有報道稱:“草案部分條款或致‘秘密拘捕’氾濫”。作為一名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法十餘載的青年學者,我認為這樣的説法,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結論也是荒唐的。
引發討論的條款是修正案草案擬將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四條,其第二款修改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一些解讀是“通知家屬”有四種或者三種例外情形,“不予通知的面太寬,隨意性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