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 聲音可註冊成商標
作者:贺超
晨報訊(記者 張璐)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生事物申請商標註冊的事例逐漸增多。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與現有商標法的規定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徵求意見稿規定,下列八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包括: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及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種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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