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營養快線“爆瓶”消費者起訴獲賠2萬
作者:齐潇涵
2009年河南的王女士因購買的娃哈哈營養快線飲料,在開啓瓶蓋時發生了“爆瓶”,其左眼被瓶蓋崩擊受傷。隨後便開始了長達兩年的訴訟。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終於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新鄉娃哈哈昌盛飲料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給原告王女士21195.01元。
開瓶蓋遭遇“爆瓶”,消費者眼睛擊傷
2009年9月21日,王女士在河南科技大學周山校區的一家商店裏購買了一瓶娃哈哈營養快線,在開啓瓶蓋時發生“爆瓶”,被瓶蓋崩擊左眼,後經商店經營者和娃哈哈公司業務員協助下於當日入住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左眼外傷性前房積血、左眼外傷性葡萄膜炎、黃斑裂孔、玻璃體混濁、繼發性青光眼,於2009年11月25日出院(共計58天)花醫藥費7953.41元。隨後王女士又在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花費949.6元。
因傷至殘,協商未果訴諸法院
雙方因傷損事實及賠償數額等事宜達不成協議,2010年5月17日,王女士到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委託做傷殘鑑定,其左眼損傷屬於七級傷殘。王女士於2010年5月18日將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新鄉娃哈哈昌盛飲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娃哈哈稱公司產品無缺陷,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方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新鄉娃哈哈昌盛飲料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原告無法證明其購買了答辯人的產品;其次,即使原告確實購買了該產品,但其並未證明該產品存在缺陷並致其遭受人身損害,因此,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證據充分證明瓶蓋崩擊左眼至傷屬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消費者協會出具的《消費投訴結案報告》及《終結調解書》,還有產品經銷者和多名證人的證言均可資證,證據充分,可以證明原告王女士於2009年9月21日在河南科技大學周山校區院內飲用被告生產的娃哈哈營養快線時被瓶蓋崩擊左眼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洛陽百家好醫生超市等票據為不合格票據,又無醫院醫生處方,法院不予支持。由於原告拒不配合做傷殘等級鑑定,其自行在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所做出的七級傷殘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由於原告構成的傷殘等級的證據不足,故其主張的鑑定費、精神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齊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