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出台城管執法條例
作者:张淳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近日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如果這部條例最終通過審議出台的話,將意味着深圳在全國率先結束城管“借法執法”的歷史,對飽受爭議的城管部門而言,意義重大。
“我們是抱着非常期待的心情,希望這部條例能破解我們在城管執法方面的一些難題。”深圳市城管局法制處調研員張國宏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從“借法執法”到“授權執法”
深圳是我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驗區。經國務院批准,深圳2001年就開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2007年3月1日起,深圳在全市範圍內推行街道綜合執法模式,以解決城市管理領域中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然而,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深圳在城管執法中同樣遇到諸多難題,街頭追逐小販的畫面幾成市民對城管的固定印象,城管隊員與小販之間的暴力衝突屢見不鮮。而社會輿論對城管最嚴重的質疑莫過於:“城管執法其實是無法可依!”
“説城管執法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誤讀,目前我們國家在行政執法方面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張國宏認為,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框架下,針對城市管理的諸多領域,現有法律、法規都已經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規範,城管執法其實有法可依。
在他看來,城管執法被詬病的主要原因是,對城管的職能、職權和執法程序,既沒有統一的上級部門給予指導,也沒有一部國家層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範,這使得城管執法上缺乏法律支撐,也缺乏相應的執法手段做保障。
此次交由深圳人大初審的條例草案,除明確了城管的執法資質外,對城管的執法程序也進行了嚴格規定。
針對當事人抗拒執法這一執法難題,條例草案賦予綜合執法部門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強制手段的權力。但使用該權力時也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須符合“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燬或者轉移證據的,不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條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還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查封扣押期限原則不得超過30日。
條例草案還對執法過程作了禁止性規定: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不得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將對綜合執法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