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公婆買房兒媳沒份 專家稱便於法院操作
作者:张淳
中廣網北京9月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佈實施以來,一直是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更是正在談婚論嫁的男女、出現感情危機的夫妻重點研究的法律條文。“婚姻家庭關係不是做生意,為什麼處處用《合同法》《物權法》來調整?”“司法解釋是否傾向保護男權沒有顧及女方利益?”“那些離婚後淨身出户的農村婦女權益如何維護?”這種種疑問是否與司法解釋的本意吻合?有關專家學者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焦點一:傾向男方權益?
專家:這是誤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否傾向保護男方權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認為:這是一種誤解。
楊立新:《婚姻法》本身的理念就是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這個理念是一貫的。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也強調,司法解釋不能改變《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雷明光: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僅僅是對我國《婚姻法》部分條文的司法解釋,不是一個新的立法。
焦點二:合同約定傷感情?
專家:婚姻關係本就是雙方合議
既然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為什麼多個條款都是基於《物權法》和《合同法》相關條文作出的規定?楊立新説,《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都屬於民法範疇,而《婚姻法》對家庭財產關係的規定相對簡單和原則。
楊立新:這些問題原來在《婚姻法》中規定的不是特別明確,後來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權法》,它們都是民法的問題,當然要用統一的規則來處理。
但是也有人提出,因為婚姻關係比較特殊,我們用這樣的合同的約定來把它明確,是不是會傷了夫妻關係的感情?
楊立新:説起來婚姻關係本來也是男女雙方的合議,如果説我們兩個感情好了,什麼都不用,這是理想主義的事情,實際最後發生糾紛還是處理糾紛,都必須要用物權法、合同法的規則來處理,要不然就沒有遵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