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駁“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法律地位明確
作者:范凌志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在議會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國投降。
環球網9月6日消息,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5日晚間痛批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主權”問題上大玩兩面手法;“獨派”團體“台灣地位未定論”是選擇性解讀歷史文件的謬論,台灣法律地位明確無疑。
據中評社報道,“台灣國家聯盟”等“獨派”團體9月4日舉行大遊行,以所謂的“舊金山和約”“未明言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羣島後的主權歸屬”,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參加遊行的蔡英文競選辦公室總督導遊錫堃還質疑‘中華民國’是虛構的”,陳以信隨後發佈書面新聞加以駁斥。
陳以信表示,解讀歷史文件,不能選擇性片面取材,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未獲邀推派代表參加,“舊金山和約”未明言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羣島後的主權歸屬,不代表別的條約或歷史文件沒有確認台灣迴歸“中華民國”。
他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943年《開羅宣言》明載“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台灣與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波茨坦宣言》第8條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日本領土僅限於4大島;同年9月《日本降伏文書》第1、2條皆規定日本系無條件投降,並接受《波茨坦宣言》,都能證明台灣迴歸“中華民國”。
他説,在國際法上,國家元首之間公開就其職權範圍內所達成的具體協議就構成條約。條約並沒有一定的名稱,可以是協定、條約、議定書、會議紀錄、宣言或公告。
他表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與《日本降伏文書》在美國皆列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日本降伏文書》更被納入“美國法規大全”與“聯合國條約集”,因此這些文件都被美國及聯合國視為具有拘束力的條約。
他指出,1945年9月9日,日本政府在南京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投降;10月25日,日本最後一任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台北與“中華民國”政府辦理交接,是“中華民國”政府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的開始;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宣佈台澎地區人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及1945年10月25日生效;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明文放棄對台灣澎湖主權,廢止1895年的《馬關條約》,承認台灣和澎湖的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他説,蔡英文一方面在參選“‘中華民國’總統”,一方面又讓游錫堃説“‘中華民國’是虛構的”,難不成游錫堃擔任“行政院長”也是虛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