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發放工資均應適用新税法減除標準和税率表
作者:刘洵
針對今日有關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税徵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税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税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按照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税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適用新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適用?
答: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後,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税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並在税務總局網站發佈了46號公告及政策解讀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税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而納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税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問:您能否舉例説明一下?
答: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税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税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税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税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税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税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税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税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税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問:個人所得税法在扣繳義務人代扣税款及繳納方面有何規定?
答:《個人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説,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並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解繳税款入庫。
問:您如何看待相關媒體的報道?
答:税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我們也注意到了相關媒體的報道。在此,要告訴大家,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税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税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税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加強税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税人的諮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税服務,做到依法徵税。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並理解好税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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