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內幕交易案股民索賠由155元升至百萬
作者:刘洵
首起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9月6日開庭,原告律師張遠忠在庭上提起新的訴訟請求,將索賠金額由此前的155元增加至幾十萬元。張遠忠昨日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透露,原告索賠額可能增加至100萬元左右;並表示對原告勝訴非常有信心。同時還透露,已經有幾十個投資者準備向黃光裕提起訴訟。
索賠不止幾十萬
根據起訴,2007年6月13日,原告李巖以每股10.39元買進中關村科技公司股票500股,總金額5195元,並於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賣出5040元,共損失155元。原告認為,其出賣股票的行為,恰與黃光裕、杜鵑等人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內的反向交易,因此認為自己的損失與黃光裕等人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李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黃光裕、杜鵑賠償經濟損失155元及相應的利息和印花税。2011年2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立案。
據悉,在前天該案正式開庭後,原告方的代理律師張遠忠當庭提出,除了起訴書中所訴155元的賠償請求外,股民李先生還曾因為黃光裕等人的內幕交易行為而進行過一些不適當的交易,導致李先生總計245.38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損失,要求追加此項訴訟請求。不僅如此,該代理人還提出,黃光裕等人在其後兩次的內幕交易行為期間,股民李先生也曾遭受了交易損失,這部分損失也將作為新的訴訟請求隨後向法庭追加。媒體報道稱,據代理人初步估算,全部損失累計將達到數十萬元。
而昨日羊城晚報記者電話採訪原告律師張遠忠,他表示:“幾十萬元只是媒體之前報道的説法,據我的初步統計,應該有100萬元左右。”
黃光裕代理人拒絕訴訟變更
廣東廣信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曉華向記者分析表示:“對於此類案件,首先是要確保在訴訟時效內;其次,最重要的是要有證據,第一要證明被告確實有內幕交易,第二要證明內幕交易確實給原告造成了損失,第三要能夠證明損失的金額。”
對於原告方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黃光裕和杜鵑的代理人均表示拒絕接受,認為原告方已經超出了法定的舉證期限,其提交的所謂“新證據”並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新證據”的規定,因此原告方無權提出上述請求。
而張遠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則對原告勝訴的前景非常樂觀,他表示:“在這個領域,我研究得非常透徹。取證方面,絕對沒有問題。”
或引發連鎖效應
據瞭解,在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期間買賣中關村股票的股民有數萬人。張遠忠表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都可以向黃光裕索賠:2007年4月27日到6月27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資者;2007年8月13日到9月28日期間與黃光裕做反向交易的投資者;2008年5月8日到2008年11月18日買入中關村股票,2008年11月18日以後還持有或已賣出但有損失的投資者。
張遠忠介紹:“這個案子將會引發一系列投資人起訴黃光裕的案子。”據張遠忠介紹,在黃光裕案終審判決後,僅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已經收到了數十位遭受損失股民的委託,要向黃光裕等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張遠忠表示,接手這個案子的目的,是要打擊內部交易,喚醒投資人的維權意識,同時促進相關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 記者帥鵬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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