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訪條例10月起實施 部分爭議內容被刪除
作者:李柏涛
本報深圳訊 昨日,備受各方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信訪條例》通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對外公佈,並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發現,在正式公佈的《條例》中,曾出現在一審稿中多條備受爭議的禁止條目幾乎都被刪除。
根據該《條例》,深圳將建立起重大事項信訪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將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制度,負責人接待羣眾來訪制度、走訪信訪人制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以此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兩項規定
信訪信息及時通報
信訪納入績效考核
《條例》規定,信訪工作專門機構應當將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及時輸入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利用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報告或者通報信訪工作信息情況。信訪部門可以邀請律師、心理諮詢師、相關領域專家、社會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進駐聯合接訪場所,為信訪人和信訪機構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服務。
為保證信訪工作的開展,《條例》明確將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並要求國家機關建立相關的信訪制度。如:《條例》要求國家機關建立信訪事項快速調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要求建立國家機關負責人接待羣眾來訪制度,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待信訪人來訪,向社會公佈接待時間、地點和接待人姓名、職務。
為了更好地發揮廣大市民對信訪工作的監督作用,《條例》還要求建立信訪督查專員制度。
重點關注
共同信訪事項
走訪人數受限
在信訪事項提出方面,《條例》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如果是多人提出的共同信訪事項,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則應當推選代表,而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還可以適時舉行信訪聽證會,包括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信訪人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經處理、複查後仍然不服的;信訪人提出的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或是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