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禁止任何形式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作者:刘洵
房屋徵收事關百姓切身利益。9月13日,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就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發出通知,明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1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市、縣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通過投票、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通知明確指出,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地要按照《條例》規定,儘快確定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對未履行調查登記、組織論證、公開徵求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做出徵收決定。各地要積極籌措補償資金,確保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户儲存、專款專用,做到“先補償、後搬遷”。
價格評估機構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被徵收對象最關注補償是否合理。通知中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評估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15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市、縣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通過投票、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條件的,市、縣級房屋徵收部門要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並優先給予保障。
對因房屋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房屋徵收部門要綜合考慮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納税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充分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現行房屋徵收補償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對與《條例》相牴觸的,應予以廢止或依照程序進行修改。
要切實加強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人員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中斷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確需強制拆遷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要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對不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徵收補償的,要及時糾正,並追究責任。
本報記者 李明欣
責任編輯:劉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