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規定出租房屋給傳銷者 最高罰款50萬
作者:张淳
法制網南寧9月15日電 記者莫小松 記者日前從廣西南寧市政府獲悉,南寧近日發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通告》,決定在全市範圍內依法開展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專項行動。為傳銷活動提供住所、活動、經營、倉儲等場所的,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南寧市公安部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非法傳銷的形式五花八門,但其從本質就是利用“拉人頭”的方式,從事非法活動。一般是以招工、快速致富、零風險投資或支持國家項目運作為誘餌;再以收取“入門費”、“會員費”為幌子,採取開會、培訓、上課、參觀、旅遊等方式,對新加入者進行“洗腦”,對國家政策、社會現象進行歪曲解釋,灌輸與法律、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通過欺騙、要挾、精神控制甚至暴力脅迫等手段發展人員,以收取高額的“人頭費”騙取錢財,實際上已演變為團伙詐騙犯罪。這成為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國家明令禁止傳銷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參與傳銷活動。凡是組織和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傳銷活動。”《通告》要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及其骨幹分子,自《通告》發佈之日起5日內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在此期間投案自首的,依法從寬處理,否則將予以嚴懲。對在傳銷組織中實施教唆他人違法犯罪行為,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六項和第十三條予以勞動教養。
對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四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通告》還指出,任何單位(含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和個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為傳銷活動提供住所、活動、經營、倉儲等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六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為傳銷人員提供傳銷活動場所的,一經查實,對該單位實施一票否決,並由有關部門查究單位領導責任;公職人員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進行傳銷活動的,一經查實,公安機關按照本通告依法處理外,有關部門還將依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同時,為了鼓勵全市廣大幹部羣眾積極參與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的行動中來,市民發現傳銷活動的,及時向工商、公安部門舉報,對舉報傳銷人員或舉報出租屋給傳銷人員行為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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