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防暴警察非法拘禁案開庭 被告否認打人
作者:张淳
14日上午8點半,備受社會關注的洋浦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東方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辯論,目前法院未當庭宣判此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檢方指控:民警雷庭不説理由強制抓人打人
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雷庭帶領十幾名防暴隊員協助洋浦公安局新英灣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另案處理)盤查。23時50分許,陳某東、陳某華、吳某勇、吳某華、王某興、王某明、唐某新、鮮梅等人從“加勒比”娛樂會所唱歌后準備離開。當被害人陳某東欲取其停放在娛樂會所門口的摩托車時,三四名防暴隊員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證件的情況下衝上來抓住陳某東,讓其雙手舉起,靠牆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陳某華見狀後,便上前詢問為什麼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隊員將陳某華抓起來,並用手扇陳某華三四個耳光。吳某勇見陳某華被打,便上前説了句“警察怎麼亂打人?”幾名防暴隊員衝上來踢了吳某勇幾腳,此時王某興和吳某華就將吳某勇攔開。後被告人雷庭下令給陳某華、陳某東戴上手銬,並推上一輛警車。
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兩人也從“加勒比”娛樂會所唱完歌準備回家。兩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娛樂會所門前的兩輛摩托車時,也被防暴隊員攔住並被強行按住蹲下接受檢查。防暴隊員還用警棍毆打二人背部,用腳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現場見二人無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説:“不要打了,有什麼事好好説。”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將周某江、周某家兩人抓起來。周某家想跑開,被防暴隊員追打。後被告人雷庭下令給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銬,並推上與陳某華、陳某東的同一輛警車上。
被告人雷庭將被害人陳某東、陳某華、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進警車後,被告人雷庭與派出所所長陳煥鵬商量是否把四人帶到新英灣派出所,但陳煥鵬不同意。被告人雷庭就擅自帶領防暴隊員將四人帶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隊。陳某華等四人被抓後,吳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報警。110遂指令新英灣派出所説明情況。新英灣派出所王某壯反饋稱是防暴大隊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裏去了。被告人雷庭將陳某華等四人帶到防暴大隊後,又下令將他們拉下警車帶至防暴隊大院,並勒令四人圍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隊的院內,並開始實施毆打。然後,被告人雷庭打電話向時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長的尋子龍請示如何處理控制的人,尋子龍就要求將人送到派出所處理。後雷庭才命令防暴隊員將四人押上警車帶至新英灣派出所。陳煥鵬指揮派出所民警對陳某華等四人分別進行了問話。因沒有發現陳某華、陳某東、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2010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將四人放出。
公訴機關: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雷庭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庭在協助盤查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使用械具,擅自決定將未涉嫌違法犯罪的陳某東、陳某華、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帶至防暴隊,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隊又對四人有侮辱、毆打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檢察機關將被告人雷庭送上被告席接受審判,絕不會給人民警察依法盤查執行帶來任何不利影響,恰恰相反,會對規範執法有明顯促進作用。對正當的執法盤查,檢察機關將大力支持和及時澄清。本案僅僅是一樁個案,是對一名濫用職權,毆打公民,並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害羣之馬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