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草案無沉默權規定被指因實務部門反對
作者:刘洵
有“小憲法”、“人權憲章”之稱的刑訴法,被認為是最敏感、修改難度最大的法律,長達七年的修訂過程博弈激烈。從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以來,截至9月14日中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收到了51000多條意見。
在北京,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師,已經主持召開多場座談會,召集律師、邀請學者逐字逐句研討草案。意見彙總整理後,本月底,他們將分別以北京律協、全國律協的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
儘管有學者呼籲“不能對修法過於理想化,一些規定能夠寫進草案中已屬不易”,但一些律師認為,學者對司法實踐沒有切膚之痛,一些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受制於現實,在實踐中可能是“鏡花水月”,甚至完全走樣。
被告人沒有沉默權,律師沒有在場權,被認為是草案的最大欠缺之一。草案雖然新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但依然強調,“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全程參與草案修改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應當如實供述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直接衝突的,應該刪除,否則就成為純宣示性口號。他説,這次沉默權沒有寫進來,是因為討論時所有實務部門都反對。
田文昌説,賦予被告人沉默權必然給以口供為中心的偵查機關帶來巨大挑戰。幾番討論之後,寫入草案就是“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很難貫徹,如實供述義務的規定沒有刪除,就反映出“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規定的不徹底性。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認為,立法者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寫進來,最現實的原因是希望藉此減少刑訊逼供。而他認為,減少刑訊逼供最有效的辦法是審訊時律師在場監督。
田文昌介紹,在草案起草討論中,反對律師在場權的理由是,刑事偵查訊問不具備讓律師到場的條件。有人説,夜裏審、隨時審,律師能來嗎?“其實這並不是問題,只要訊問時有律師在場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辦案律師本人,可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即刑辯律師們可以輪流去看守所值班,比如案子發生在北京,辦案律師在外地,可以委託北京律師在偵查機關訊問時到場。”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