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規定年滿20週歲不得變更民族成分
作者:刘洵
新華網蘭州9月15日專電 甘肅省對公民民族成分變更問題作出新規定,公民年滿20週歲後不得再變更民族成分。
近日出台的《甘肅省執行國家有關公民確定和變更民族成分政策實施辦法》規定,民族成分變更由民族工作部門受理和審核,公安部門確認和變更。公民變更民族成分,未滿18週歲由其監護人申請變更,年滿18週歲由本人申請變更,只可變更一次。年滿20週歲後不得再變更民族成分。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表示,該《辦法》旨在杜絕違反規定變更民族成分享受優惠照顧政策、圖謀私利的現象,以更好地保障少數民族羣眾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因騙取和違規變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顧政策的高考、中考考生,一經查實,由甘肅省教育廳或其委託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類似情況的公務員考生,一經查實,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錄取的,責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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