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索賠律師析案情:難點系誰有資格告康菲
作者:齐潇涵
告康菲,真的無法可依嗎?
渤海溢油索賠律師團詳析案情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李妍︱北京報道
“告康菲,註定是一場硬仗!”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服務機構團隊成員、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這樣説道。
“告康菲,註定會改寫歷史。”曾參與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第一案——“塔斯曼海輪溢油案”的上海萬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方告訴《中國經濟週刊》。
雖然“理想很豐滿”——國家海洋局曾表示,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索賠評估,其金額可以很大,甚至在理論上“上不封頂”,但“現實卻很骨感”——已有數個公益組織、社會團體和當地漁民“狀告”康菲,截至記者發稿之日,仍沒有成功受理的案例。
9月,籌備已久的“中國律師團”——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服務機構團隊終於披掛上陣了。律師團的誕生意味着拖延已久的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終於從事故處理進入了善後賠償階段。但是,他們面對的將是“傲慢的”美國康菲國際石油有限公司(下稱“康菲”)、漫長的訴訟索賠程序,以及我國生態索賠方面並不健全的法律法規。
誰能告康菲?
自8月16日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民事賠償程序啓動以來,就有多批養殖户開始委託律師向天津海事法院、海南省高院、青島海事法院等遞交訴狀,並有多個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提請公益訴訟,可都被各種理由駁回了。
“有的表示要逐級上報,有的表示不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有的要求延緩起訴。”賈方義説,他非常清楚,前景並不樂觀,可他仍願意執着下去,因為,“我希望能推動環境公益立法。”
難點之一就是誰能告康菲?
“我當然有資格,我們養殖廠的水都被污染了,今年養的蝦和海蔘都減產了一半,周邊別的養殖户也都減產了一半以上,我們現在已經有200多個養殖户,養殖廠4萬畝左右。”河北省樂亭縣的養殖大户張福秋對《中國經濟週刊》介紹説,他準備了“充分的材料”,以為索賠會非常順利,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會因“舉證不足”而無法受理。
接受張福秋等人委託的律師團成員高重陽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舉證不足”主要有兩點,無法證明損失和無法證明損失關聯。“很多養殖户都沒有往年的產量證明材料,所以損失也難以估算。”高重陽認為,康菲應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證明我們的損害事實和他們的污染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為了確認索賠數額,高重陽已經和她的團隊與國家海洋局進行溝通,並與國家農業部漁業局取得了聯繫,希望通過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獲得權威的鑑定報告。
“這是我們唯一的希望,如果有鑑定報告,可能就贏了,如果沒有,就告不下去了。”張福秋有些失落,他不明白,“為什麼明擺着的事情,就告不了它?”
曾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周方則認為,該案的前景還是比較樂觀的,因為從8月起,國家海洋局就聯合七部委成立了溢油事故調查組,並先後4次開展調查工作,獲得了大量數據。“這些數據材料非常重要,對接下來的訴訟起着決定性的作用,當年,塔斯曼海輪溢油案索賠之所以進展困難,一大漏洞就在於取證不夠迅速、準確,這次的案件顯然是吸取了教訓,相信結果也會好很多。”
但周方指出,除了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受損漁民,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是不能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入訴訟渠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擁有起訴康菲的權利”,“只有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結成訴訟同盟,共同維權才是可行的,通過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訴訟來索賠,希望非常小。”周方認為,可以把受損漁民、農民等相關各方的利益都統一起來,通過“同盟軍”的方式共同訴訟,將增加勝算的幾率。
康菲該賠多少?
7月6日,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發生一個月後,國家海洋局舉行通報會,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表示,根據相關法規,該事件可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海洋管理部門還將代表國家對責任方提出生態索賠的要求,這個數額我相信會遠遠多於20萬元。”
“太輕了!”這個數字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最高20萬元的判罰,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出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規,都缺乏詳細的賠償責任內容。
“具體的賠償金額是多少?很難估算。生態環境破壞是一種影響範圍大、受損主體多、時間延續性長的行為,索賠額度很難界定,量化數據的支撐也非常困難。”周方指出,海洋污染的賠付困境只是中國環保類訴訟困境的冰山一角,缺乏明確的賠付標準使得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遲遲難以建立。“這也是康菲如此傲慢,對於建立賠償基金並不積極的根本原因。沒有明晰的懲戒標準嘛!”
因此,受害人和當地政府反而位居被動,在索賠的過程中將付出極大的成本來完成證據蒐集工作和索賠金額確定工作,而責任人則可以以“不服”為名,推翻之前的所有證據,要求重新核查。
在這樣一個漫長、費力的“拉鋸戰”中,索賠方反而成為了弱勢羣體。據周方透露,在2002年,馬耳他籍油輪“塔斯曼海輪”與中國大連“順凱一號輪”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塔斯曼海輪”大量原油泄漏,儘管天津市海洋局與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分別索賠達9479萬元與1785萬元,但最後僅在庭外調解獲得百萬元的調查費用。
在索賠金額已成難題的情況下,賈方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先追究康菲的“刑事責任”。“康菲從違規操作到惡意隱瞞和欺騙,以及對中國海洋石油資源的掠奪和破壞性開採的方式,包括它放任渤海灣環境污染,導致影響日益擴大,已經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應啓動刑事調查程序,迅速介入該事故的調查。”
“在塔斯曼海輪溢油案時,沒有啓動刑事調查,這也是我們比較弱勢的表現,如果在該案中能有新的突破,這將會影響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周方認為,啓動刑事調查不失為一種“強勢解決問題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