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認定非法組織頭領續:警方訊問程序存瑕疵
一起青少年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事件,將一名年僅14歲的中學生林小森(化名)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近日,多家媒體以“14歲少年被認定為黑社會‘大佬’”為題,報道了廣東省樂昌市的一起打架鬥毆事件。
原本普通的一起鬥毆致人死亡案件,被“14歲少年”、“黑社會”、“大佬”等字眼裝飾得分外醒目。以各家媒體目前的報道來看,事件的主人公林小森因一起看似與自己完全無關的鬥毆事件,被法院處以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然而,中國青年報記者通過採訪多名青少年維權工作者發現,此案中“黑社會”的作用被輿論過度放大,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中存在的“瑕疵”卻未受到足夠關注。實際上,參與此案的公、檢、法三方,沒有任何一方在訴訟審理過程中使用過“黑社會”這個詞。
根據檢方公訴內容,事件的經過大致如下:2009年年底,被告人林小森組織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組織。2010年11月5日14時許,林小森一方的羅某等10多人毆打了一名學生石某。林小森等人認為石是“林仔”(當地人、曾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會找人來報復,便於次日下午召集了30餘名“森高社”成員,在林小森家中開會商量對策。隨後,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業局附近路段遇到了3名被認為是“林仔”手下的人,雙方發生毆鬥。打鬥中,羅某用匕首將對方的劉某刺傷,劉經搶救無效死亡。
媒體報道中,一些媒體直接將檢方公訴中的所稱的“非法組織”改為“黑社會”,並在標題中刻意突出。
而實際上,“森高社”不過是由一名中學生創建的QQ羣,林小森自稱沒有參加該羣,也不知道該羣。
長期從事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陳賽金説:“‘森高社’QQ羣根本算不上黑社會。”其實,公、檢、法三方也從未提過“黑社會”。
林小森被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的罪名與所謂的“黑社會”毫無關係,而是因為“故意傷害”。然而,根據當地警方的調查,毆鬥開始前,林小森接到母親電話,提前離開。當日的毆鬥,他不在現場。
對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張雪梅認為:“如果按故意傷害罪定罪,關鍵要看其是否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如果林沒有積極實施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陳賽金律師則持不同觀點,他認為,如果公、檢機關有證據證明確實是林小森將眾人糾集到一起,並直接導致兩夥人毆鬥的話,那麼,即使林本人沒有參加毆鬥,也可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共同傷害”罪。
此案中,媒體稱公、檢機關對此意見一致:林是此次毆鬥的組織者,難辭其咎。樂昌市公安局有關人士認為,從調查和訊問來看,林小森能起到召集成員,發出指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