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規定強制執行不得斷水電夜間突襲
作者:李柏涛
本報訊(記者 金可)行政強制法將於明年1月實施。依此法規,行政機關不得以斷水、斷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等。昨日,本市召開該法貫徹實施工作會,市政府規章和各類文件中出現與行政強制法相沖突的條款,將被調整和修改。
據市法制辦介紹,市政府規章、市政府文件將按照行政強制法進行清理。清理主要涉及5類問題,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了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設定了行政強制執行;擴大規定了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出的規定;超出法律、法規授權擴大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範圍;規定的行政強制實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法所禁止的內容。
其中,行政強制法禁止的內容就是要求,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等。這意味着,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不得以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也不得搞“夜間突襲”。
此次文件清理,重點是今年9月30日前制定發佈的本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市政府發佈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其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文件。
相關解釋
行政強制的認定標準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具體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及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或匯款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具體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以及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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