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災民安置政策厚此薄彼引發不滿
作者:聂鲁彬
環球時報駐日本特約記者王鵬報道,據日本新華僑報網9月29日消息,日本“3•11大地震”發生後,很多災民房屋被毀,災區各縣政府將災民安置在臨時住宅、政府租用房屋和政府保障房內居住。但是在巖手縣,由於政府實行有別於其他災民的政策,居住保障房的災民大為不滿。
據《日本經濟新聞》消息,在“3•11大地震”中失去家園的很多災民被政府安置在保障房裏居住。近日,巖手縣政府決定,居住保障房的災民住滿1年後將按照收入向政府繳納房租。而居住在臨時住宅、政府租用房屋等其它場所的災民可以免交前兩年房租。居住在保障房裏的災民紛紛抱怨政策不公平。
9月上旬,和父母一起居住在釜石市郊外政府保障房裏的一名女性公司職員收到了縣政府的通知書。政府在通知上要求:居住滿一年後,如果想繼續居住,居住者必須按照收入向政府繳納房租。
因海嘯失去房子的一名女性災民目前在賓館接待室裏生活。當初她“想和其他災民一樣,住在臨時住宅裏”,但因為父母都超過70歲而且父親還患有高血壓,最後搬進了政府的保障房。她表示,當時主要是為了早點安定下來搬進了政府保障房,現在一想起來就後悔。
截至9月21日,巖手縣現有83户在地震中失去房屋的家庭居住在政府保障房裏。政府雖然免除了他們第1年的房租,但1年後他們就要像住在保障房的普通居民一樣繳納房租。根據相關規定,税後月收入在15.8萬日元以下的家庭可以申請入住政府保障房,而每個月的租金為3萬多日元。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表示:“政府保障房本來就是為了給低收入家庭減輕負擔建設的,應該使其迴歸原本的功能。我們必須保證讓地震前入住的居民覺得公平。”
另一方面,居住在臨時住宅的災民兩年不用交房租,兩年後想繼續居住也免費。此外,居住在政府租借民房內的災民也兩年不用繳納租金。此前,厚生勞動省將政府租借民房對災民的免租期從6個月延長到了兩年。